一、有限合伙的清算程序
企業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
(1)變賣企業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4)分配剩余資產。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否為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理論上有分歧。反對合伙成為民事注意的主要理由是,作為一種組織體的民事主體必須是獨立的組織、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種組織體就是法人。合伙不具備這種條件,因此不是民事主體。亦有學者認為合伙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民事主體的資格,這主要表現為:
(1)合伙人格的相對獨立性。合伙擁有自己的字號,獨立于各個合伙人。對外,由合伙的代表人從事民事活動。
(2)合伙財產的相對獨立性。合伙財產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財產與合伙人個人的財產是分離的。
(3)合伙民事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合伙的債務首先用合伙的財產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有不同的組織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這三種,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擔合伙債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根據《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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