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民法典規定,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而質押合同成立的時間是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出質人有什么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o、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在此種情況下將質物提存的,提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同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3、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而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所以質押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6868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一、質物沒有交付,質押合同是否生效
質物沒有交付, 質押合同 是不生效的,民法典中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
二、質押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質押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1.主體適格。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 抵押合同 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當事人依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第二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之后,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 也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經批準、登記后生效。
法律分析: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首先,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就生效。其次,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最后,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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