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名譽權如何舉證
侵害名譽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權糾紛之訴,然后需要準備好起訴狀原告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還有相關的證據材料等等向法院提交法院立案庭經過受理再審查之后,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那么就會給予立案,然后就需要去繳納訴訟費,等待法院通知開庭,開庭審理,然后再判決。遇到被侵犯名譽權首先要收集侵權人侵犯名譽權相關證據,證據如下:
(一)收集被侵權證據有: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膳e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二)名譽權受到損害的證據:
1、名譽受到損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
2、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精神損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壓抑、憂郁等;財產損害即受害人因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因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3、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三)選擇受理法院,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二、侵權中的一般舉證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一)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二)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后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持、承擔不利的后果。
(三)關于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 不可抗力 ,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于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于舉證權利,又不同于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三、侵犯名譽權承擔的 民事責任
(一)停止侵害。請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正在進行時,受害人有權要救濟金法院采取強制手段,制止侵權人侵權行為的進行。
(二)恢復名譽(榮譽)。恢復名譽是侵害名譽權所特有的責任形式。由于不法行為人侵害名譽權的直接后果是損害他人名譽,所以不法行為人應負責為受害人恢復名譽。只有不法行為人為受害人恢復名譽,才能徹底消除侵害名譽權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根源。一般說來,以何種方式侵害他人名譽,就應以同種方式為受害人恢復名譽;在多大的范圍內侵害他人名譽,應在該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例如,在一家省級報刊上發表失實文章損害他人名譽,就應該同樣在該省級報刊上以書面方式進行更正和賠禮道歉,為受害人恢復名譽。
(三)賠償損失。侵害他人名譽權,可能給受害人帶來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例如,不法行為人散布某公民作風不正派,道德敗壞的虛假事實,致使該公民名譽嚴重受損,并被原工作單位辭退。該公民就蒙受了因喪失工作而產生的財產損失以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的損失。財產損失可以是既有財產的損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損失。精神損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譽權時才會產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譽都不存在精神損害問題。
(四)賠禮道歉。即不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諒解。賠禮道歉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面道歉,也可以采用書面道歉的形式。
綜上所述,侵犯名譽權的糾紛主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最重要的就是要證明其損害事實和行為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被人誹謗侵犯了名譽權,可以收集 證據 后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停止侵權,同時賠償損失。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 侵權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 、所有權、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 專用權、發現權、股權、 繼承權 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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