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但應當注意的是,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客觀: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作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一)貨幣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二)勞務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三)知識產權出資。合伙企業的出資要求沒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為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公司的出資中不易評估,但完全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
有限合伙人 出資的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 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根據《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 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 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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