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區別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出資方式為: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 )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一、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普通合伙人的認定方法
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協議應當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財產的形式并沒有限制。
3、合伙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5、合伙關系中,參與主體稱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參與主體稱為股東。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普通合伙人出資方式有哪些
普通合伙人出資方式有哪些一、正面回答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具體而言,合伙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伙人自有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實物出資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資產。
二、分析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普通合伙企業,一種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或者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一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
三、合伙企業對合伙人的出資方式的要求?
出資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業的資本的具體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復雜性決定他們對企業投資方式的多樣性,為了鼓勵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投資,為合伙企業的設立創造好的外部環境,國家對合伙人的出資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許合伙人以資金以外的多種資產進行出資。根據相關法律: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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