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有: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2、對破產負責人的效力,董事、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對債權人的效力,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
4、對第三人的效力,影響其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
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一、概念: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程序。破產宣告裁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作出破產宣告的同時,法院應選任破產管理人,決定債權申報期間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公告與破產宣告有關內容。
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1)破產宣告使得其財產擔?;蛘咂渌麅炏仁軆敊嗟膫鶛嗳丝梢越浻蓳N锘蛘咛囟ㄘ敭a獲得優先清償;
(2)但對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程序和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最終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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