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先予執行需要擔保嗎
法律分析:先予執行是一種訴訟中的保障措施,權利義務關系可能因審理和裁判而發生變化,因此,先予執行制度的風險不可回避。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通常都需要提供相應擔保,否則駁回申請。但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律規定中,對擔保的限制僅存在于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情況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1.先予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采取先予執行措施。2.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則駁回申請。3.人民法院對先予執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裁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執行。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后,經過審判程序,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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