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騙購外匯罪既遂會這樣判刑:存在“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等行為,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外匯詐騙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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