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并購重組的基本理論
一、并購重組的概念
并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并、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公司通過收買其它企業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對這家企業控制權,并對企業進行重新整合的產權交易行為。
并購重組實質是一個企業取得另一個企業的資產、股權、經營權或控制權,使一個企業直接或間接對另一個企業發生支配性的影響。并購是企業利用自身的各種有利條件,比如品牌、市場、資金、管理、文化等優勢,讓存量資產變量資產,使呆滯的資本運動起來,實現資本的增值。
二、并購主體
并購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業投資人,一類是財務投資人。
(一)行業投資人,也稱經營型并購者、行業并購者,一般體現為戰略性并購,通常以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生產經營范圍為目的,比較關注目標公司的行業和行業地位、長期發展能力和戰略方向、并購后的協同效應等方面的問題。這些企業一般擁有至少一個核心產業甚至若干個核心業務。
(二)財務投資人,也稱投資型并購者、財務并購者,一般表現為策略性并購,通常要求目標公司具備獨立經營、自我發展能力,具有比較充裕的現金流和較強大再融資能力,比較關注目標公司利潤回報和業績成長速度,以便于在可以預期的未來使目標公司成為公眾公司或將其出售,并從中獲利。這些企業內部的投資項目之間一般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
三、并購對象
(一)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債權、對外股權投資
(二)股權:100%股權、51%股權、相對控股權,主要是指控股地位。
(三)控制權:特許經營權、委托管理、租賃、商標、核心技術、企業聯合等。
四、支付手段
(一)現金
(二)股權或股票
(三)債券
(四)行政劃撥
(五)承擔債務
(六)合同或協議
五、并購重組的戰略目標
一是實現資本的低成本擴張,二是提高投資速度和效率,降低投資風險,三是調整業務方向和改善資產、資本結構,四是獲取企業發展所需的資源,五是體現企業價值,獲取資本收益。一共是五個方面。
第二部分 資產評估概述
企業并購重組時,常常涉及標的資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作價的情況。結合實踐,對于應當進行評估并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的情形,有關要求歸納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二、國家工商總局令第39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09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三條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三種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根據前述文件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四、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
第三部分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常見問題
一、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
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二、并購重組中關注的主要問題
1.歷史沿革的合法性
2.資產完整性
3.債務轉移的合法性
4.重組后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5.重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6.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
7.備考報表與企業合并的方式
8.兩種以上資產評估方法的運用
9.收益現值法運用中評估假設的合理性
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和收益現值法運動過程中評估假設的合理性,這兩點非常重要。
(一)歷史沿革的合法性
1.公司設立是否合規合法。
2.股權轉讓
3.增資:增資資金來源、價值和所有權
4.減資: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5.涉及國有資產的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6.出資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7.計價是否正確:對評估結果的運用
(二)資產完整性
1.標的資產產權清晰
2.注冊資本是否到位
3.標的資產是否受抵押或質押
4.作價是否公允
5.是否存在股權代持
標的資產產權清晰:
(1)對股權的要求:是否合法擁有該項股權的全部權利;是否有出資不實或影響公司合法存續的情況;將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股權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書面函);是否存在已被質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糾紛。
(2)對資產的要求:是否已經辦理了相應的權屬證明;是否存在已被質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糾紛。
(3)劃撥用地問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劃撥土地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劃撥地變為出讓地,繳納土地出讓金;二是國家作價入股;三是租賃;四是授權經營。
(三)債務轉移的合法性
對于金融性債權,100%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主要是擴大銀行。對于其它債權來講,需要償還的債務,如果不能取得債權人同意的需提供償債擔保,另外還涉及到不需要償還的債權的處理。
(四)重組后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證監會在審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組關注一個問題,即重組以后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1.重組目的與公司戰略發展目標是否一致;2.購買資產有持續經營能力,出售資產不能導致公司盈利下降;3.重組后主要資產不能為現金和流動資產;4.重組后有確定的資產及業務;5.重組后是否需取得特許資格;6.交易安排是否導致購入資產不確定;7.重組要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業績,增強持續經營能力;8.重組后業務發展的后續資金來源;9.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要對公司面臨的競爭環境和自身優劣勢及公司戰略進行充分說明,特別對房地產開發公司。
(五)重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1.同一集團下的重組后公司治理的安排
2.同行業重組后對公司治理的安排
3.借殼上市后對公司治理的安排
4.跨行業重組
5.消除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
(六)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
補充:并購重組程序
(一)并購的基本程序
1.制定企業的發展戰略,確定企業的業務發展方向和并購戰略。
2.并購項目信息的跟蹤、考察,進行機會研究,對有價值的并購項目提出初步建議書,決策是否有必須進行進一步的可行性研究。
3.并購的前期準備工作。
4.與被并購方開始首論談判,并簽訂并購意向書。
5.盡職調查。
6.擬訂全面的并購重組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對并購項目進行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并購項目的協同效應、經濟技術可行性,財務效益、經濟效益的預期以及整合風險進行評價分析,提出結論性建議,確定的項目的可行性,作為項目決策的基礎和重要依據。
7.準備并購談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購協議。
8.制定談判策略,開始并購談判。簽訂并購合同。
9.開始過渡期。
10.履行審批手續。
11.交割。
12.整合期。
(二)企業發展戰略與業務定位
企業發展戰略是關于企業發展的謀略和綱領,是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的未做出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規劃、實施方案。
(三)前期準備工作
1.分析并購交易雙方的基本情況
(1)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料,公司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等;
(2)為什么要出售股權或變賣企業;
(3)誰全權負責出售事宜,相關人員的分工及權限。
(4)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
(5)并購企業和目標公司的優勢與劣勢的分析。購買該目標公司能產生多大的協同效應,能為并購企業帶來什么好處;
(6)目標公司的價值大概是多少;目標公司的價值,各行各業不一樣,通常情況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企業首先要取得企業近期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通常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7)并購企業是否有能力購買,包括支付能力和管理能力。
2.組織并購班子
由并購專家或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以及技術專家成立一個專門的班子,負責并購重組的盡職調查、談判和整合的全部事宜。
(1)并購專家或財務顧問:負責擬定及實施并購方案;提出并購盡職調查清單,全面負責盡職調查工作;主持并購談判工作;負責并購后的整合工作——提出建立、健全并購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人員的安排意見和建議;提出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意見和建議。
(2)律師:負責盡職調查中法律事務的調查工作;負責準備并購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件;使并購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處理戰略性法律事務,如市場開發、長期投資、合營合作等;協助處理預防性法律事務,如反不正當競爭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合同簽訂與履行監督、訴訟過程監督、公司規章制度執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勞動人事監督、投資風險監督和授權委托制度監督等;協助處理善后性法律事務,如糾紛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協助處理非法律事務,如制定董事會議事日程、會議記錄、與關聯公司法律關系的協調等。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應著重審查雙方主體,釋義條款,先決條款,陳述和保證條款,并購標的條款,債務承擔條款,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仲裁或索賠,或有行政處罰、擔保,在環保、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方面的或有侵權,應收票據貼現),證券、股權、聯營等長期投資風險等的處理條款,土地使用權條款,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
(3)會計師與資產評估師:對被并購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或核實;核實企業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對過去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核實;應并購方要求進行階段性、特殊目的或全面的審計;協助并購專家和律師計算相應的整合成本,對財務和稅收方面提出成本最低化意見和建議;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情況進行盈利預測。對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進行預測,預測企業的客戶價值、收入、成本費用、利潤,預測企業的價值,為確定收購價格提出建議;提出建立和完善整合階段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4)技術專家:對被并購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做出全面的分析、評價;全面把握被并購企業的技術及工藝;分析、評價被并購企業的設備、儀器的技術水平;提出被并購企業未來的產品或服務、技術發展戰略規劃。
3.擬定并購工作流程,確定工作內容和分工,制定工作安排時間表。
(四)意向書
意向書是一種收購雙方預先約定的書面文件,用于說明雙方進行合約談判的初步意見,其一般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也可根據需要在某些條款上具備法律約束力。
意向書的主要內容:1.談判雙方的保密條款。2.談判代表及相關授權。3.談判程序及日程的安排。4.盡職調查的范圍、方式和權利。5.對價的交易形式、交易的支付方式。6.排他性條款。7.相關費用的承擔。
(五)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通過調查目標企業的過去、現在和可以預見的未來的所有相關事項,對并購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研究,評估并購方案的收益和債務情況。
盡職調查可以采取幾種方法進行。由并購方自己進行盡職調查,由并購方委托中介機構來進行,由目標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由目標公司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以及由并購方和目標公司共同委托中介機構來進行。
基本情況的調查:
(1)公司的營業執照及專營許可證,包括自成立以來的所有變更的原因及相關情況。(2)公司及子公司章程。
(3)主要審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條款的內容。
(4)公司的規章制度。
(5)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發文,董事會、管理層會議記錄。
收購公司時需要準備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的情況、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以及職工意見等相關資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收購后,債權債務均由新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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