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要求退股,該怎么退?
合伙人要求退股的方法如下: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等事實發生,即可退伙;
2、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況如下: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如下:
1、合伙人是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影響很大,選擇好合伙人是創業的頭等大事。合伙人的實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實力,合伙人的素質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最終成就,合伙人是企業的基因,既決定了企業的出身,也決定了企業的未來;
2、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合伙關系是接近于長期、深度綁定的婚姻關系。合伙人一旦選定,不管喜歡不喜歡都會伴隨企業終生,商業文明的最高原則是股東(包括這里的合伙人)權利神圣不可侵犯,不管怎么獲得的股權;既然是股東,股權就不能因任何原因予以剝奪,包括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予以剝奪;如果合伙人之間分手,企業必然傷筋動骨,尤其是在當今中國誠信缺失的時代,一旦選擇了錯誤的合伙人,不僅難以建立真誠的合作關系,就連分手也會萬般艱難;
3、中國公司的失敗,至少有一半是因為合伙人出了問題。人們常常可以共患難卻不能共富貴,企業一旦做強做大,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就會隨之出現;幾乎每個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經歷過合伙人之間的分分合合。
綜上所述,對于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退伙:
1、合伙人被除名
如果某個合伙人被合伙企業除名,那么該合伙人將自動退出合伙企業。通常情況下,這是由于該合伙人違反了合伙協議中的約定或者對合伙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2、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如果某個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那么該合伙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當與合伙企業協商解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企業需要與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協商處理該合伙人的權益和責任等問題。
3、合伙人宣告破產
如果某個合伙人宣告破產,那么該合伙人將自動退出合伙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合伙企業需要與該合伙人的破產管理人協商處理該合伙人的權益和責任等問題。
合伙人股份分配的因素有:
1、貢獻值
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應與其對企業的貢獻值相匹配。這包括但不限于資金、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貢獻。在分配股份時,應按照每個人在不同方面的貢獻值來進行分配。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職位
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職位也是分配股份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果某個合伙人在企業中擔任重要職務,如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等,那么他們所持有的股份也應該相應地更多。在分配股份后,合伙人還應該簽署協議或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后續的糾紛。
3、協議與合同
股份的分配還應該考慮到合伙人和企業之間的協議和合同。如果合伙人和企業之間已經簽訂了協議或合同,那么股份的分配應該按照協議或合同中的規定來進行。合伙人股份的分配應該考慮到每個人的貢獻值、職位、協議和合同等多方面的因素。
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條件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退伙條件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三、普通合伙人的條件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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