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入全年綜合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那么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方法是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全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由于你沒有提供全年綜合所得是多少,所以只能按照第二種方法,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全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這種方法,先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對應下表確定適用稅率。
35000÷12=2916.67元,對應下表,不超過3000元,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然后,再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5000×3%-0=1050元。
所以,全年一次性獎金35000元,如果不計入全年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50元。
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一、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部 稅總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部 稅總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財部稅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扣除數。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非為兩種:當月工資未超過最低扣稅標準,當月工資超過最低扣稅標準。例如:年終獎15000元,當月工資3000。獎金稅為(15000-(3500-3000))×3%-0=435元。年終獎15000元,當月工資4500。獎金稅為15000×3%-0=45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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