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企業 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 普通合伙人 。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目前,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我國一直都是講的是人多力量大,因為很多時候一個人是比較自由,但是能力有限,有人一起努力就會不一樣。當然在實踐中,企業開展也是一樣的,在有人合伙的情況下,是就可以共同承擔其責任。
一、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61條、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如果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人員的解釋,《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已對很多創投型的有限合伙企業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二、有限合伙企業特點
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有限合伙企業不同于普通合伙企業,它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前者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于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并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
三、有限合伙企業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并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于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伙企業盈利更多,因為合伙企業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為:
1、普通合同的合伙人數為兩人以上。有限合伙的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且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名稱標準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標注有限合伙字樣。
3、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可對合伙享有權利。而有限合伙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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