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公司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伙公司的成立。一、合伙公司注銷流程是怎樣的1、申請⑴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⑵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2、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備注:A、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B、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3、受理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⑵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⑶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將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⑸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⑹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備注: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后,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4、決定⑴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將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⑵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⑶除第⑴條第A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⑷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將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企業設立登記的,將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變更登記的,將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注銷登記的,將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⑸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將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5、撤銷和吊銷的注銷登記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A、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B、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C、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D、依法可以撤銷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其他情形。⑵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予以撤銷。⑶依照第⑴、⑵條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⑷企業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注銷登記。⑸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二、合伙公司的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公司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公司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伙公司的成立。(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公司的責任,合伙公司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公司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伙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5)利益共享。合伙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成功合伙公司一致認為的底線就是不得將家人拉入公司,尤其是直系親屬,無償幫忙是可以的,千萬不要拿取回報,拿取回報和爭搶業績就等于是在其他股東兜里圈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有過創業開公司的人就會知道,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有很多的優勢,比如說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等等。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合伙企業怎么清算(一)解散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二)清算1、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4、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合伙協議有約定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二、個體工商戶適用合伙企業法嗎《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合伙企業的適用對象并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因此個體工商戶不適用合伙企業法。三、個體工商戶與合伙企業的區別是什么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上只承認營業執照負責人為該經濟實體的權利義務人。合伙企業,從字面就明確了,是法律認定的以合伙方式一同經營的有效執照。當你在以個體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糾紛以及合伙投資人之間的經濟問題時,法定上只承認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為該經營實體法定所有人,而合伙投資人之間只是財務借貸關系,不能享有經營實體的利益。合伙企業就能很好的通過法律程序保護各個投資人在經營實體中的利益和權益,當然也包括義務責任。個體工商戶一般是由稅務局作為核定稅經濟體,由稅務局核定每年的稅收多少,當然經營者主動申領發票另外計算;合伙企業注冊,作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企業,由會計事務所做收益報表,收益多少繳納多少。個體工商戶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只適用于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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