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基金一般主要有哪些風險
“并購基金”普遍被認為從英文buyout fund翻譯過來,buyout 這個詞有其特指的含義——是指收購標的公司控股權的投資交易。這樣,收購方就把原來的控股股東從標的公司中“買出去”(buy out )了。
而所謂的buyout fund(并購基金)則是PE基金的投資運作方式之一,這些并購基金取得公司控制權之后對公司進行改制、重組、提升運營能力,增加公司價值,然后出售獲利。我們通常提到的LBO( Leveraged buyout)則是buyout fund 提高獲利水平的主要方式,通過高杠桿收購來實現股權投資的收益最大化。因此,真正的并購基金應當符合下述條件:1、取得企業控制權,2、參與企業運營。以此標準來衡量,中國很少有真正的buyout fund,大多數PE基金是以財務投資者的身份收購目標公司的少數股權,即參股型并購。
說到它的風險可謂是先天不足,后天還沒補上。在中國發展真正的并購基金可以說先天不足,不具備其成長的土壤,主要原因有:1.我國債券市場不發達,無法有效支持杠桿收購,影響PE投資的收益率;2.中國沒有職業經理人階層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文化,收購控股權后難以進行專業的管理和整合,從而提高公司估值;3.退出渠道不暢——產權流轉的效率低,導致退出周期不確定性強,影響投資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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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購基金并購基金的含義
基金有很多種類型,有一類叫做并購基金,這種基金可能投資者接觸的比較少,不知道這是什么,那么什么是并購基金呢?
什么是并購基金?
并購基金,是服務于企業并購標的企業的基金,衍生于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著特定的投資手法,即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后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后再出售。
并購基金存在哪些特點?
1、在資金募集的時候,并購基金主要由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以私人方式募集,其銷售和贖回由基金經理通過與投資者私下協商進行。此外,投資方式也是定向增發的形式,很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也不需要披露交易細節。
2、并購基金一般投資于私人公司,即未上市公司,很少投資于公開發行的公司,不會涉及要約收購的義務。同時采用股權投資,很少涉及債權投資。因此,股權的民間投資機構在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中享有一定的投票權,這主要體現在投資工具上。
3、并購基金傾向于組建具有一定規模和穩定現金流的企業,與風險投資基金明顯不同,其投資期限更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于中長期投資。所以流動性差,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可以讓股權未上市公司的轉讓方和購買方直接聯系到成交易。
4、多采用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效率,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同時,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并購基金投資可以通過IPO、交易出售、并購、目標公司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進行。
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討論為什么要設立并購基金?股權上市公司和私募機構從股權投資機構私募的角度來看,是為了解決目前融資難,資金退出渠道有限的問題。其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資金同質化嚴重,資金之間的競爭日趨白熱化。與上市公司的合作為投資項目提供了隱性背書,增加了投資者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投資者。一方面是因為國內資本市場不健全,IPO監管嚴格,手續繁瑣,大量企業等待上市。另一方面,大多數并購基金在開始時只關注資金募集的規模和目標企業的數量,而沒有考慮退出渠道的風險,也沒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退出渠道。此外,并購基金的期限一般為3至5年,不確定性使得原計劃發生變化。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上市公司一般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并購基金,因為大部分資金都是由融資能力優秀的民間股權投資機構募集,而上市公司只需要繳納較少的資金,就可以減輕其融資壓力。因為股權的民間投資機構擁有優秀的專業投資管理團隊,可以加快上市公司對目標企業的整合管理,從而提高并購的效率。
產業并購基金是什么
產業并購基金是一種專門用于進行產業并購的投資基金。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收購或合并不同行業的企業,實現資源整合、業務協同和價值提升。產業并購基金通常由專業的投資機構或金融機構設立和管理,吸引來自各類投資者的資金,用于投資并購項目。
產業并購基金的運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籌集資金:基金管理人通過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形成基金規模。
2、尋找投資機會: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調研和行業分析,尋找具有投資潛力的并購項目。
3、盡職調查: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狀況、經營情況、法律風險等方面的評估。
4、談判與交易:與目標企業進行談判,確定收購或合并的條件和價格,并最終達成交易協議。
5、整合與管理:完成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會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和運營,實現資源整合和業務協同,提升企業的價值。
6、退出投資:基金管理人在一定的投資期限內,通過出售股權或上市等方式退出投資,實現投資回報。
產業并購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于投資成功至關重要。投資者在選擇產業并購基金時,需要考慮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投資經驗和績效表現,以及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控制措施。
資產證劵化中pe需要做什么?
隨著資本市場發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日益增多,創新形式多樣,近期“PE+上市公司”的投資模式引起市場廣泛關注,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交易所問詢函。對此,證監會在6日的例行發布會上進行了詳細解讀,并表示對“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監管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盡可能讓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同時,為防范該種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將加大監管力度。
對于“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證監會表示,PE機構通常會獲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成為不足5%的小股東,另一種是成為有較大影響力的股東,如第二大股東。然后PE機構和上市公司或其關聯方通過成立并購基金或設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購平臺,或者雙方直接簽訂市值管理協議或并購顧問協議約定利益分配方式,捆綁成利益共同體。PE機構根據上市公司的經營戰略尋找并購標的,進行控股型收購。最后,二者聯合管理并購標的,并在約定時間將其出售給上市公司。
并購基金結構復雜多樣,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機構與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對并購基金的管理權限。PE機構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GP)并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擔任有限合伙人(LP),也可與PE機構共同擔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可參與出資,成為基金普通合伙人;剩余資金由PE機構負責對外募集。
“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有以下特點:第一,PE機構和上市公司聯合運作。PE機構和上市公司深入合作,通過成立并購基金或簽訂市值管理協議綁定利益主體;第二,此類投資模式設立并購基金進行收購屬于杠桿收購,雙方只需根據項目進度逐期支付部分資金,剩余資金由外部募集,從而達到擴大杠桿的目的;第三,以退定投。PE機構在投資之初就鎖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為退出渠道,減少未來并購時的信息不對稱風險。
對于這一模式受到廣泛關注,證監會認為,首先,近年來股權投資行業深入調整,企業上市通道仍是一種稀缺資源,PE機構通過IPO的方式退出受阻,并購成為又一退出通道;其次,這種投資模式有利于企業借助PE機構在財務顧問、選擇優質項目方面的專業優勢,實現基于產業整合意圖的并購。
證監會表示,“PE+上市公司”模式作為市場創新,有利于促進并購重組市場化發展,有效整合各類市場資源,促進上市公司積極利用并購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和升級。同時,并購基金通過外部融資,放大杠桿,有利于提高資本運作效率。對于PE機構來講,提前鎖定特定上市公司作為退出渠道,提高了PE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最后還能分享上市公司重組整合收益。
但是,部分并購基金對資產的增值管理僅僅是實現高額回報的一種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單純以抬高上市公司股價為目的,追逐市場熱點尋找標的,未充分考慮與上市公司主業的整合和日后發展方向。雖然在短期內上市公司股價上升,但長期重組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風險。同時,“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中,PE機構與上市公司綁定利益主體,容易導致上市公司高管為實現自身利益,不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以損害上市公司長遠發展為代價,通過制造收購兼并等資本運作利好消息,制造炒作題材推高股價并從中套利,不著力發展主業,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另外,由于和上市公司是合作關系,PE機構在接觸項目的過程中掌握到的內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一定程度上知道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上市公司的并購標的和方向,容易發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隱藏了巨大的法律與道德風險。
證監會表示,對于“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的監管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其在上市公司產業轉型和升級中發揮正面作用。同時,為防范該種投資模式可能出現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現象,將加大監管力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下權益變動、簽訂市值管理協議、關聯交易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嚴厲打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任何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維護好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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