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一、正面回答
破產重整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步驟:
1、由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依法裁定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3、由債權人申報債權;
4、由法院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上可決定是否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5、由破產管理人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
二、分析詳情
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破產重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破產重整一般需要一年時間,具體時長由債務人重整的實際情況決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流程
法律分析: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
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第二,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公告;
第三,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證據;
第四,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風險提示: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申請破產重整有哪些流程?企業申請破產重整意味著經營者需要放棄一些東西,但并不是所有企業想要破產重整就能夠獲得破產重整的機會。申請破產重整的企業在重整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煩要進行處理,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破產重整是為了債務人企業繼續存續,從而有能力清償債務,平衡保護債權人、出資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并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彌補了和解制度的缺陷,體現了現代破產法實施破產預防的程序目的。我國《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個制度,三個制度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轉換,
【法律依據】:
根據《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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