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邪教組織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推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組織通常以秘密結社的方式控制群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我國刑法規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
法律主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客觀:
我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邪教大多是以傳播宗教教義、拯救人類為幌子,散布謠言,且通常有一個自稱開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結社的組織形式控制群眾,一般以不擇手段地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
法國專家們經過深入研究,認為應該從社會學角度出發,以“危險性”來界定邪教:一個團體,利用科學、宗教或治病為幌子,掩蓋其對信徒的權力、精神控制和盤剝,以最終獲取其信徒無條件效忠和服從。
并使之放棄社會共同價值觀(包括倫理、科學、公民、教育等),從而對社會、個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體制造成危害,即為邪教。
西方英語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團體),法語、德語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學術上的全稱為具有嚴重犯罪性質的偽似宗教組織(Pseudo Religion)。
邪教的危害
1、危害國家政治穩定。破壞國內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向公職部門滲透,侵蝕國家機構。挑戰現行政治體制,反對國家政權。
2、危害國家經濟秩序穩定。非法斂財,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進行經濟犯罪,破壞社會生產及財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會秩序穩定。破壞社會治安,蔑視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誣告濫訴,干擾司法正常進行,毒化社會風氣,干涉婚姻,違背人倫,破壞家庭。
4、危害社會思想穩定。編造歪理邪說,制造思想混亂。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氣氛,反科學、反文明,褻瀆人文精神。
5、踐踏人權。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扼殺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權利。詆毀宗教,傷害信教群眾的名譽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邪教
法律對邪教的定義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一、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三、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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