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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9-30 20:07:33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摘要: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那么,常見的合同糾紛有哪些呢?怎么處理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勞動合同糾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旅游合同糾紛
1、協商
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游合同糾紛。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采用這樣幾種方法:
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3、仲裁
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在法律上,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關于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游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游合同糾紛的仲裁,由于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4、訴訟
訴訟,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游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買賣合同糾紛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分期償還。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實物抵債。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采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后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擔保合同糾紛
1、協商
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
協商解決爭議是指發生擔保合同爭議后,合同各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方式。至于如何進行協商,法律并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一般由兩種做法:
合同當事人直接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面對面談,也可以以電話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進行協商。協商后應以書面的形式作成書面記錄或者書面協議,便于協商后順利執行,避免再產生糾紛。
各方派代表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各方的代表是其委托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各方所派代表應主要是懂得法律知識、了解合同內容的有關人員,以便于解決問題。
協商解決爭議的要求
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是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一種具體方式。協商解決爭議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不能隨心所欲。這些規則包括:
自愿原則。所謂自愿是指進行協商解決是出于擔保合同爭議各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
合法原則。所謂合法是指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協商解決的過程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是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守的行為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前提。
否則,其行為是無效的甚至會導致執法機關追究募法律責任的后果。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來解決擔保合同爭議。不論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待對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強凌弱。
2、調解
調解解決爭議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以后,由第三方對爭議各方以理以法進行勸解并在爭議各方互相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廣義上的調解解決爭議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法院依照訴訟程序進行調解。
二是仲裁機構依照仲裁程序進行調解。
三是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調解。
但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與第三入調解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是其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一部分。如果調解不成可以依法作出裁決,而第三人的調解無法作裁決。再者,法院調解和仲裁機構調解的主持人員由案件承辦人來進行,而第三人調解的主持人由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共同選定。

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去找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仲裁四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合同糾紛。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次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是通過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和解、調解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信托利益沖突的法律后果

商事信托中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以自己的名義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判斷違反信任義務而實行的利益沖突交易行為是否有效,如何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我國已有的《信托法》、《信托投入企業經營管理辦法》和《信托投入企業資金信托業務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了一些規范。緊要包含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三個方面。

1.民事保護

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繼受信托時,對于信托行為的有效性上采用了可撤銷原則。即,對于違反信托目的的信托行為,受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法律如撤銷該信托行為,則視為該行為自始無效,受托人應負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則受法律保護,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但法律規范應登記而未登記信托財產,受益人無撤銷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信托行為的效力采用物上追索權原則。因為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物上追索權是建立在這個所有人的法律基礎之上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從受讓人處追回財產。

受托人違背信托義務,實行信托利益沖突交易的民事責任緊要分為合同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信托法》第28條第二款規范,受托人違反規范的,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信托法是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但過錯的評判標準不明確。由于受托人具備從事投入理財的專業經營管理能力和權力,過于寬松的過錯歸責原則對于受托人的信托義務所擔當的責任不相符,應該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另外,應該改變違背信托義務的責任緊要由受托人來承擔的規范,引進受托人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信托經理負連帶責任的制度,使受益人的信托損失得到更多的救濟可能,也可以加強對受托人的信托行為的約束。

2.行政保護

我國從事商事信托的機構緊要受《信托投入企業經營管理辦法》和《信托投入企業資金信托業務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兩部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的行政約束。其行政處罰手段可以分為(1)申誡罰,是對情節比較輕微者采取的處罰措施,包含警告、通報批評等;(2)財產罰,是強迫違法者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以損害或剝奪某些財產的處罰;(3)行為罰,是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處罰。

對于日益復雜的信托投入,由普通的投入者來單獨防范信托利益沖突是勉為其難的。而人民銀行這樣的專業監管機構來處理監管各個信托企業的信托投入行為,才會體現出比民事救濟更多的效率。行政監管緊要針對信托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對信托機構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信托執行經理實行監管,其專業知識有助于識別和防范信托機構的利益沖突的大量出現。但是,我國的行政處罰的是一種內部的行政程序,很少公開,透明度不夠,這不利于普通投入者對監管部門的監督,結合外國監管經驗,對具體的信托人員的監管結果,尤其是有違反信托約定的利益沖突事件出現的信托經營管理責任人應該予以公開曝光,發揮行政監管的威懾作用,使受托人及其具體責任人更加珍視自己的聲譽。

3.刑事保護

各國實踐表明,僅對信托利益沖突行為實行民事和行政保護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刑事保護。違反信托信任義務,造成受益人的損失或傷害,受托人侵犯的不僅僅是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更是社會的公共利益,這種犯罪不僅僅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還會對諸如社會信任、道德規范、社會安定帶來極大的危害。刑事保護有別于以補償為緊要目的的民事保護,更側重于懲戒,具備較強的威懾力。

由于我國信托業的刑事保護準用《刑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而非從信托法規來直接規范,所以在適用上難以準確把握,需要隨著信托業的回歸,中國金融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健全來解決。

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一、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民事信托訴訟目前只能應用信托法中的部分內容,目前國內法律系統在民事信托方面可以說基本是空白。信托法里大部分內容是用于限定營業性信托受托人職責的,民事信托的話,很多都難以界定了。首先你們簽書面協議了沒有,具體內容是否約定的夠具體。有幾點特別需要事先搞清楚,這個民事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否夠明確,合同內容中是否有明確受托人的職責義務以及委托人的權利。比如你們約定好了委托人是否保留投資決策權,受托人能否在未得到委托人具體指令情況下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另外對信托財產的約定,是否在你移交信托財產后,委托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追回,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訴權利,這些都不清晰的話,在你已經移交信托財產后基本沒什么官司可打的了,只要受托人沒帶這信托財產跑路,或者你能證明他違反了合同,受托人怎么運用信托財產委托人一般都無法干涉,在你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

二、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準備好狀等材料,前往即可。

你知道可能別人也知道

不知道您是哪一類信托。一般比較多的是信托財產逃避破產清算和信托產品的收益回報。金融類的法律訴訟,就是把所有交易材料、轉賬憑證等材料準備齊全,然后理清思路即可。同時應關注其對口監管部門的相關監管文件。

意思理解錯了,

朋友,信托和信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啊。您是哪一方?是私人間?還是與銀行或公司間?都會產生很大的不同。

注意事項

核心問題就是證明這筆款項的性質,投資或借款。

民事信貸,委托投資

你好麻煩了,是朋友間的委托投資

錢打給對方了,他主張投資款

民間信托委托投資

投資。

有投資款收條一張

三、打民事官司怎么打?

按照最高人民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要指定一個月的舉證期限,所以該案開庭應在一個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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