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需要的條件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難以償還全部債務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為違法經營,或者由于過度消費而導致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話,就不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了三年規定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戶籍在深圳經濟特區,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連續滿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經結婚的話,其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需要注意,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條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雇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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