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最輕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于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后果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警告既適用于公民,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三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外,對其他各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均可適用警告。
2、罰款。
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現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它既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懲戒作用,適用最靈活、最廣泛。
罰款幅度,一般情況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幾種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三種特殊的罰款幅度:
(1)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行為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可以單處或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3)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它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
拘留只適用于自然人而不適用于法人。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扶養、護理的人。
拘留時間以天為計算單位,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對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按照“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的原則,拘留期限可以超過15日。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對于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三)強制執行
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不予執行情形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為由不滿14周歲的人所為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不了解自己行為后果與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辦案機關查處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時,必須請有關機構作出科學鑒定。只有確定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確實處于精神病發作狀態,才能認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醉酒狀態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人。
(4)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被發現。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說明其社會危害性不大,查辦此類案件不僅調查取證難度大,而且會影響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
需要明確的是,予以銷案的決定與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前者的適用條件是違法事實不成立;后者的適用條件是客觀上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辦案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具體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四種。同時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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