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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釋義是什么(什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0-01 12:29:40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意思

反不正當競爭法 是指調整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反不正當競爭關系,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關系和反不正當競爭體制關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顯著的特征,是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即調整發生在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明確規定經營者的哪些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制止。對行為主體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規定其享有哪些權利,而是規定其負有哪些不作為的義務。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制裁違法行為來保護自由公平合理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 法規 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反不正當競爭法名詞解釋

反不正當競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它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哪些規定?

什么是反 不正當競爭 形式意義上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是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國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臘191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奧地利1923年《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波蘭1926年《制止不正當競爭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反不正當競爭是調整企業競爭行為的規范。最早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已在資本主義國家發展成經濟法的核心。在一些國家里,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輔助性法和法規在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和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當競爭概念的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10條規定:“在工業或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1896年德國制定了第一個專門禁止 不正當競爭行為 的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特別法。 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5章33條,主要內容包括: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界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名詞解釋

法律主觀: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與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是什么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行為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等。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有哪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綜上所述,經營者能夠根據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來參與特定的市場交易活動,設立、變更和終止特定的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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