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的規定:(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與知名商品相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點是什么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行為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等。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有哪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構成要件:(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綜上所述,經營者能夠根據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來參與特定的市場交易活動,設立、變更和終止特定的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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