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財產不屬于個別合伙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合伙人共有。因此,對于合伙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人對于合伙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權利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于合伙債務,首先用合伙資產償還。在合伙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伙人基于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伙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則,退伙的合伙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主要有:合伙合同應采取書面協議;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權利; 2、對合伙事務的決策有參與權利; 3、經營監督權; 合伙協議載明的其他權利。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