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復雜的對象,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財產,貨幣傳銷常伴有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對象。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但并非所有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傳銷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和直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直銷監管部門應當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是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開發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三、主要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人,多次介紹、欺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的積極參與者,不予追究一般參與者。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知道自己實施傳銷,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但為了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有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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