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網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試民法重要考點:專利侵權行為,關于民法的相關聯系我們都不陌生,因為從某種角度上說它與我們的生活有著絲絲縷縷的聯系,那么關于民法專利權制度相關的知識點你記住了多少?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由于發明創造是一種智力成果,因此保護范圍只能通過權利要求確定。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指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要受到產品類別的限制,即只能是同類產品才屬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題例】(08·卷三·單· 24)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概念
1、概念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2、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類型
1、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
A、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的非專利產品上擅自標注上他人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
B、在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而誤導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誤導他人的。
D、偽造或者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2、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述兩種:
(1)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
(2)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此時受讓人若利用了該項專利技術制造了專利產品,那么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權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三、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損害賠償:
(1)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2)不能證明實際損失的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準
(3)若上述兩種都不能證明的則由法院參照專利實施費自由裁量
(4)依照前兩種情形請求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專利權的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專利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害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題例】張某2002年1月經申請獲得了某項專利權,趙某在未經其許可的情形下一直從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該專利產品,張某一直沒有起訴,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損失。問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對于損害賠償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現在這兩年期間的損害予以賠償,在此之前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4、在提起侵權之訴前權利人所可以采取的臨時措施。《專利法》第61條。
《民事訴訟法》第93-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1)可以在訴前請求法院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被稱作訴前禁令,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被稱作訴前行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2)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訴前證據保全。
(4)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證據保全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部分的規定。
發明專利被侵權要怎么處理 盡快的進行維權,維權途徑有: 1、行政維權 通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權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況且專利管理機關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知識,又熟悉法律的執法人員,所以處理起來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有的侵權人為了拖延時間,隨便找個理由,向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或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這時人民 法院 必須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局或復審委員會的結果。所以案件有時一拖就是幾年,產品從暢銷都變成不好銷。但是作為專利管理機關,在分析請求人提出的證據以后,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審理。所以對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 專利侵權 糾紛,通過行政處理更顯其優勢,當然經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后,當事人不服,也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維權 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是一般解決 民事糾紛 的辦法,其長處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書具有直接的 強制執行 效力。但是通過訴訟解決專利糾紛,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專利侵權糾紛往往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法院要請專家咨詢,請專家鑒定評議,所以,訴訟時間經常拖得太長,當事人耗盡精力,也不利于專利技術的實施利用,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維權方法 1、收集證據、核查事實 一項專利權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構成侵權的事實,這些事實完全要靠證據來證明。因此,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主要是物證和書證。 物證——主要是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難。 書證——一般應包括兩個部分: 其一,證明專利權人有專利權,如: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 文件、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書等; 其二,證明侵權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如: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銷售發票或銷售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等。 2、侵權警告 通過收集證據、核查事實,認為侵權成立的情況下,可以在提起專利訴訟前向侵權方發侵權警告。 侵權警告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于何時就此作出答復; (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3、起訴時機的選擇 實踐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往往一發現有侵權行為出現,便立即提起侵權訴訟,而在訴訟中又常常因為證據不足,或自己的專利不具備專利性,或對方根本不侵權,給自己造成被動以至釀成更大損失。因此,起訴一定要慎重,要選擇好時機。 根據 專利法 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專利權人只要在這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起訴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在許多情況下,專利產品的出現并不影響專利權人的經濟效益,此時,專利權人不必急于提起訴訟,而應當把訴訟前的準備工作盡量作充分。只有在該專利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獨占市場,且市場需求量又不大或者產品屬時令產品、季節性很強時,及時起訴才是必要的。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發明專利被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專利權人有絕對勝訴的把握,又擔心侵權方會因提起訴訟而轉產、改行、毀滅證據、藏匿財產,可以在起訴的同時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以有利于案件審結后判決的執行。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在本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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