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并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
(2)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托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
(3)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價證券為手段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貨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征。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2、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
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采用涂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后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于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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