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
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2、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不符合先用權或者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的條件;
4、不符合法定的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情形。
專利侵權的認定:
1、對經過申請,依法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造成了侵害;
2、利用他人專利,實施生產、銷售等行為;
3、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
4、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專利侵權賠償標準: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2、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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