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原則上需要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一、受托人轉委托的條件有哪些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轉委托的特征是什么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民法稱之為轉委托,也叫復代理。復代理既可以將代理人代理權限內的全部事項委托復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托復代理人,復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在復代理關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轉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一) 委托合同 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民法典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 承攬合同 、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 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 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五)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托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托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受托人轉委托的條件有其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且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受托人擅自轉委托,事后經委托人追認的,轉委托,轉委托人執行委托事務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在轉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轉委托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托,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托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托,否則不能進行轉委托。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托,事后將轉委托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后才被告知的轉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托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托,必須對其予以承認。(4)轉委托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托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托人稱為“復代理人”。轉托代理的條件:1.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2.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3.轉委托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認。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并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
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轉委托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的責任是找到適當的人選、妥善告知委托事務,并為此負責。
2、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此時的轉委托無效,該行為只能視為另一個,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關系。
3、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善意和勤勉的原則,可以轉委托。
法律分析:有轉委托是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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