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如下:
(1)基于個人過失的錯誤認識,重大誤解是處于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發(fā)生,由此區(qū)別故意、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對方過錯的情形,也區(qū)別于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2)因果關系,即基于個人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與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
(3)誤解重大,因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會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可撤銷的重大誤解行為。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重大誤解的特點有哪些
1、誤解是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
2、誤解是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認識錯誤;
3、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重大誤解四個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重大誤解的四大構成要件通常有:
1、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
2、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不注意、不謹慎等過錯造成的;
4、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三種情形
重大誤解的三種情形如下: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fā)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
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于重大誤解。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在這里提到的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yè)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或者是對標的物的數(shù)量、包裝、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無接著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
法律要件
一、基于自己過失的錯誤認識;首先重大誤解的事實對象,須是對其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內容和主體等方面的錯誤認識,如對促使其從事行為的動機存在錯誤認識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其次,重大誤解是處于行為人自己的過失而發(fā)生,由此區(qū)別故意、脅迫、乘人之危等有對方過錯的情形,也區(qū)別于因第三人的錯誤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因果關系;即基于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與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誤解重大;因誤解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會給自己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可撤銷的重大誤解行為。為了保證商品交易安全、穩(wěn)定的秩序,法律將得以請求撤銷的誤解行為限制在重大損失的范圍之內。
重大誤解的三種情形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
【法律分析】
重大誤解的情形一般有: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把借貸誤解為贈與,把出賣誤解為出租。2、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例如,加工承攬合同、技術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誤解,往往會帶來較大損失,可構成重大誤解。3、對標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的誤解。例如,把文物復制品誤認為是真品,把劣品誤認為是優(yōu)等品,這些將可能導致當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給當事人帶來較大損失,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fā)生撤銷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銷的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yōu)橛行У暮贤?br>【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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