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與收購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并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于: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兼并與收購的區別
法律主觀:
兼并與收購的定義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并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收購(Purchase)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于: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由于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并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兼并與收購的相同點收購與兼并、合并有許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1.基本動因相似。要么為擴大企業市場占有率;要么為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營;要么為拓寬企業經營范圍,實現分散經營或綜合化經營。總之,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2.二者都以企業產權為交易對象。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于: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2)兼并后,兼并企業成為被兼并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由于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系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并、合并與收購常作為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為“購并”或“并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我們在以后討論中就不再強調三者的區別,并把并購的一方稱為“買方”或并購企業,被并購一方稱為“賣方”或目標企業。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及法令歸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
法律客觀:
狹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并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狹義的兼并相當于《公司法》和會計學中的吸收合并。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它企業的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廣義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還包括新設合并與控股等形式。收購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權的購買行為。收購涵蓋的內容較廣,其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幾乎全部的資產或股份,從而將其吞并;也可能是獲得企業較大一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該企業。企業的兼并與收購有什么不同?兼并兼并(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采取各種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并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企業兼并的形式有:①承擔債務式兼并,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的兼并方式;②購買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資產的兼并方式;③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從而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的兼并方式;④控股式兼并,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的方式。收購收購是指一個企業能夠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該公司經營決策權易手的行為。合并合并(企業合并)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據契約及法令歸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謂創新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創新一個新公司。合并兼并和收購是一種從屬關系,兼并和收購包含在廣義的合并概念中。兼并是合并中的一種形式,即吸收合并;而收購是兼并中的一種形式,即控股式兼并。兼并、收購、合并的共同點在于:1、它們的對象是共同的。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業這一商品為對象的。2、這三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企業的買賣,所不同的只是買賣的方式而已。3、它們都是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擴張戰略。通過這種外部擴張戰略,能加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充經濟實力,有利于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兼并、收購與合并作為不同形式的資本運營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點,它們之間的差別在于:1、創新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法人資格都隨著合并而消失,它通過另外組建一個新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業放棄法人資格并轉讓產權,兼并方接收產權、義務和責任。可見,包含兼并的廣義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或被兼并企業就將喪失原有的法人資格;而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被收購方仍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2、創新合并中新組建的企業形成后,參與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業的債務一并歸于合并后的企業。承擔債務式兼并中兼并企業將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并吸收,表現為以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并。兼并行為的交易也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的;購買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時,需對其債務進行清償;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業所有者與兼并企業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紅權利和承擔債務義務。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將原資產、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兼并方成為企業資產的新所有者及債務承擔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將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成為兼并方的一個股東,而與兼并方共但債務。而收購中,兼并企業作為被兼并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并企業的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3、收購與合并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當公司決定合并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明確其財產狀況,提供給債權人查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和共同點
兩者的區別在于: 其一,收購屬于并購的一種形式; 其二,并購除了采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稱 吸收合并 ,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過并購的方式合二為一。 共同點是: 都是公司進行擴大的手段。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兼并和收購的區別是什么?
謝謝了啊。兼并 兼并(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采取各種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并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企業兼并的形式有:① 承擔債務式兼并,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的兼并方式;② 購買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資產的兼并方式;③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從而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的兼并方式;④ 控股式兼并,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的方式。
收購 收購是指一個企業能夠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該公司經營決策權易手的行為。
合并 合并(企業合并)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據契約及法令歸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謂創新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創新一個新公司。
合并 兼并和收購是一種從屬關系,兼并和收購包含在廣義的合并概念中。兼并是合并中的一種形式,即吸收合并;而收購是兼并中的一種形式,即控股式兼并。
兼并、收購、合并的共同點在于:
1、它們的對象是共同的。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業這一商品為對象的。
2、這三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企業的買賣,所不同的只是買賣的方式而已。
3、它們都是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擴張戰略。通過這種外部擴張戰略,能加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充經濟實力,有利于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兼并、收購與合并作為不同形式的資本運營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點,它們之間的差別在于:
1、 創新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法人資格都隨著合并而消失,它通過另外組建一個新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業放棄法人資格并轉讓產權,兼并方接收產權、義務和責任。可見,包含兼并的廣義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或被兼并企業就將喪失原有的法人資格;而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被收購方仍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
2、 創新合并中新組建的企業形成后,參與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業的債務一并歸于合并后的企業。承擔債務式兼并中兼并企業將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并吸收,表現為以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并。兼并行為的交易也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的;購買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時,需對其債務進行清償;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業所有者與兼并企業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紅權利和承擔債務義務。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將原資產、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兼并方成為企業資產的新所有者及債務承擔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將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成為兼并方的一個股東,而與兼并方共但債務。而收購中,兼并企業作為被兼并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并企業的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
3、 收購與合并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當公司決定合并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明確其財產狀況,提供給債權人查閱。所以,合并有保護債權人的程序和義務。合并中,依據有關規定的程序,經股東會的決議和資產負債的結算,必須征詢債權人的異議,如聲明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時,即為承認此合并案。可見,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業的經營權,必須先取得該公司經營者的同意,經股東會議決定后才能達到目的。而收購在程序上就簡單了,如果收購方想通過收購某家公司的股權而取得經營權,只要收購到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就可以達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權上的優勢,再進行董事會、監事會改組即可。
4、在收購股權及資產方面,簽訂合約的對象雖然分別是股東和公司,但都只計算被收購企業或資產的價值。但在合并過程中,合并參與者若為股份公司,則通過股權交易,使原公司股東改持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股票。這里需要先計算出各自的價值,經雙方認同再計算出交換比率,然后才能進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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