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附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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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切險范圍內的附加險有:偷竊險、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等。承保了一切險,對其中任何一種附加險都是負責的。
(2)特別附加險。不屬于一切險范圍內的特別附加險主要有:進口關稅險、艙面險、賣方利益險、港澳存倉火險、蟲損險等。
(3)特殊附加險,指戰爭險和罷工險。
什么是保險險別的問題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采用CIF術語成交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定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并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賣方還要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 買方
?、懦袚浳镌竭^船舷后一切風險
?、曝撠熝b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寝k理進口報關
?、戎Ц敦浛睢 ≠u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瞥袚浳镌竭^船舷前一切風險
?、寝k理保險,支付保費
?、绒k理出口報關
?、商峁┫鄳獑螕?br /> 的港的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1、采用CIF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
2、保險險別的問題
CIF術語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險。從價格構成來看,這是指保險費,就是說貨價中包括了保險費;從賣方的責任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辦理保險須明確險別,不同險別,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范圍不同,收取的保險費率也不同。按CIF術語成交,一般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應按照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那就要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按照《2000通則》對CIF的解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并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可見,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仍有權拒絕付款。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任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下,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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