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總公司對分 公司的債務 直接承擔清償責任。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 承擔連帶責任 ,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相關延伸】 分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嗎?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币簿褪钦f,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債權債務轉給總公司賬務處理
分公司債權債務轉給總公司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賬款-總公司(或: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如果負債多的話))
借:應付賬款-各戶
借:其他應付款-各明細戶
需要轉的各債務科目
貸:應收賬款-各明細戶
需要轉的各債權科目
注:憑證后要附上交接表(包括各科目明細),必須交接人簽字.
對于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于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直接推理出來.
分公司匯錢給總公司怎么做分錄?
總公司給分公司轉賬,因為是日常開支,可以作為企業的日常經營為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分公司給總公司轉賬,一般是作為企業的收入,因此可以計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1、分公司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周轉資金-xx總公司
2、總公司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周轉資金-xx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上述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對于分公司債權債務轉給總公司賬務處理的說明.在進行債權債務轉移時,是通過應付賬款、其他應付賬款來進行核算的.除了這個賬務處理之外,小編還對于分公司匯錢給總公司的會計分錄,再次拿出來講了一下.
分公司負責人承擔債務嗎
一、分公司的負責人要如何承擔責任 1、分公司的負責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 2、《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在哪里 1、法律地位 (1)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2、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3、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2)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4、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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