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2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的集體或個別清償程序,區別僅是債權實現的程序不同,而程序問題是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性權利的,即使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債權申報,其實施也不應影響債權人的實體受償權利。據此,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期限不應具有除斥期間的效力。債權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仍可以在實體問題最終集體解決之前,即程序進展到實體權利無實現程序之前補充申報,這也是世界各國破產法的通例。
淺談企業破產債權申報
企業改制中,越來越多的開始采用破產這種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破產了,針對破產,作為債權人的信用社該怎么辦?應當積極申報債權。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雖然這里規定了債務人資不抵債,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破產,但懸而未決的問題是,是否有任何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破產?哪些破產債權應該償還?所有的債權都享有相同的分配權嗎?
許律師團隊根據處理破產清算的經驗,從法院審判的角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破產債權的范圍和清償順序。
103010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有限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利益的債務后,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人的債務。根據本文所列的支付順序可以看出,原則是民生優先(工資和醫療)。傷殘津貼。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職工薪酬)。其次是公法債權(社會保險費),最后是普通破產債權。可見,上述債權屬于破產債券,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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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第113條的內容,該條并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債務人處以罰款等其他債權。好吧。債務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加倍支付延期利息和勞動保險的滯納金。受理破產申請后形成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是否可以理解為上述第113條以外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和《企業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似乎可以找到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對債務人處以罰款。好吧。債務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和勞動保險費。受理破產申請后形成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的清償,在債務人財產依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會議紀要》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的剩余情形下進行,只受理破產前發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款和其他懲罰性索賠應該付清。《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無剩余或不足債權分配的,不應分配懲罰性債權。因此,可以看出,懲罰性賠償不屬于企業破產債權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2017年修訂)第七部分關于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具體情形也明確了這一點。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第一,管理。司法機關對債務人處以罰款。罰款和其他相關費用。二是債務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支付延期利息和勞保。三是受理破產申請后形成的債務利息。第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成本。第五,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第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
對于這一原則,筆者認為,通過對破產債權與非破產債權的比較,可以看出非破產債權的共性在于其懲罰性特征。與其他破產債權相比,如果允許懲罰性債權和非懲罰性債權平均分配,實際上會破壞債務償還的公平性。畢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判指南》的精神是第一條債權債務的公平清算,懲罰性債權的非懲罰性部分在平均分配的情況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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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權確認后,提請破產主體資格。
如文章開頭所述,由于《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向債務人申請破產,這里的債權人是否包括所有債權人?也就是說,所有破產債權人和非破產債權人?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企業破產法》第113條明確了破產債權,則應接受破產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這在當地司法文件中得到證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
第九條【優先債權人、公法債權人申請】
稅務債權人、社會保障債權人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
人民法院不支持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款和其他懲罰性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債權人。
(四) 申請主體。
破產申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債權人通常是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平等民事主體,也有特殊情況。
1.國家機關。債務人欠稅。社會保險費或者法定住房公積金、稅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程序》
10.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申請權)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欠稅。企業應支付部分社會保險費(不包括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用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對債務人欠下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款和其他懲罰性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債權都屬于破產債權,自然也不是所有債權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要求債務人破產。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相關問答: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怎樣的按照以下順序進行破產清算賠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第一點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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