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百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一千萬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指什么?
一、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解釋的,而《決定》中第十一條只規定“數額較大”的情況,并無規定“數額巨大”的問題,因此司法解釋也只對“數額較大”的情況進行解釋,并無解釋“數額巨大”的情況。雖然新《刑法》頒布后有規定“數額巨大”的情況,但司法解釋至今并未對此做出補充規定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93954/494322.html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
法律主觀: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 挪用資金罪 。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 公司法 人挪用專款200萬什么罪吧,公司法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挪用資金 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像挪用200萬的話,應該是數額特別巨大,在量刑上面,法院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之間進行選擇。對于這類犯罪的認定,挪用時間是很關鍵的因素。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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