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的負面效應及風險
企業并購可能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和風險,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方面:
財務壓力和債務風險:并購通常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可能導致企業短期內面臨巨大的財務壓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儲備或融資能力,企業可能會陷入債務困境,甚至可能導致破產。
整合風險:并購涉及兩個或多個企業的整合,這通常是一個復雜且耗時的過程。如果沒有妥善的計劃和執行,可能會導致員工流失、文化沖突、運營問題等,這些都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機會成本:企業將資源投入到并購中,就意味著放棄了其他潛在的投資機會。如果并購未能實現預期的收益,那么這些資源可能就浪費了,這就是機會成本風險。
除此之外,企業并購還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品牌和管理風險:并購可能涉及到一個新品牌的引入,這可能會對現有品牌造成沖擊,如果沒有妥善的管理和定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市場地位。同時,并購也可能引入不熟悉的管理模式和企業文化,可能引發內部沖突。
信息不對稱風險:并購雙方的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被并購的企業可能隱藏一些不利信息,導致并購后的整合出現問題。
法律和合規風險:并購涉及到許多法律和合規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勞動法、反壟斷法等。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準備和合規管理,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罰款。
為了應對這些風險,企業在并購前應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評估,制定詳細的計劃,并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來執行并購。同時,企業也應該有應對不利情況的應急預案。在并購后,應密切關注整合過程,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以實現預期的協同效應。
如何控制并購中的風險
法律分析:
公司實施并購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協同效應,具體包括:管理協同、經營協同和財務協同,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協同就如同鼓動,非常罕見。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并購公司沒有對公司實施并購過程中的風險加以識別和控制。這些風險主要包括: (一)信息不對稱風險所謂信息不對稱風險,指的是公司在并購的過程中對收購方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等問題給并購帶來的不確定因素。由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的存在,被并購公司很容易為了獲得更多利益而向并購方隱瞞對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有利的信息。公司作為一個多種生產要素、多種關系交織構成的綜合系統,極具復雜性,并購方很難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全面了解、逐一辨別真偽。一些并購活動因為事先對被并購對象的盈利狀況、資產質量(例如有形資產的可用性、無形資產的真實性、債權的有效性)、或有事項等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沒有發現隱瞞著的債務、訴訟糾紛、資產潛在問題等關鍵情況,而在實施后落入陷阱.難以自拔。 (二)資金財務風險每一項并購活動背后幾乎均有巨額的資金支持,公司很難完全利用自有資金來完成并購過程。公司并購后能否及時形成足夠的現金流入以償還借入資金以及滿足并購后公司進行一系列的整合工作對資金的需求是至關重要的。 具體來說,財務風險主要來自幾個方面:籌資的方式的不確定性、多樣性,籌資成本的高增長性、外匯匯率的多變性等。因此,融資所帶來的風險不容忽視。 (1)財務資料完整性風險由于財務資料歸屬于目標公司,但老股東往往會顧慮于財務資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會隱瞞或甚至毀損部分財務資料,從而導致財務資料、財務檔案不完整,造成目標公司可能遭受處罰。 (2)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附注風險審計報告是公司財務事項的第三方審視,往往會披露一些風險事項,而財務報表附注通常都是需要關注的財務事項,在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見、強調事項中都會包含目標公司的財務瑕疵信息。 (3)利潤歸屬確定如果并購交易主體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潤歸屬節點的界定問題,這種歸屬約定之際關系到上市公司的業績。(4)期后事項風險由于并購交易活動都會持續一段時間,而目標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終止經營等待并購完成,雙方據以交易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都是基于一個暫定的基準日,從基準日到實際交割日所持續的時間是不確定的,該期間所發生的事項如何調整、經營盈虧如何承擔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確。 (5)價款支付風險交易價款的支付,需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結構合理安排,既要考慮相應的節點控制,還要考慮相應的風險控制,并且一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間后支付,以防范交割、交接后風險的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企業并購中有哪些風險點?
企業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收購或合并另一家企業來擴大自身規模和經營范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風險點,包括:
戰略風險:收購或合并后,雙方的戰略目標可能存在不一致,導致整合難度加大。
財務風險:收購或合并后,需要承擔巨大的財務風險,包括債務風險、利潤下滑風險等。
管理風險:合并后的管理團隊可能存在沖突和不合理,需要及時協調和解決。
營銷風險:合并后需要重新制定營銷策略,如果策略不當,可能會導致銷售下滑。
法律風險:收購或合并涉及到大量的法律事務,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面臨法律訴訟和賠償等問題。
人力資源風險:合并后可能需要裁員或重新組織員工,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員工不滿和流失。
企業在進行并購前,需要認真評估風險和收益,制定詳細的計劃和方案,并在整個過程中保持高度的關注和管理,以降低風險并實現預期目標。
企業并購重組要注意哪些風險
企業并購重組要注意哪些風險 企業資產重組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融資風險、運作風險和合并重組風險等。\x0d\x0a 一、企業資產重組的政策風險及防范\x0d\x0a 政策風險防范主要取決于市場參與者對國家宏觀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決于投資者對市場趨勢的正確判斷。由于政策風險防范的主要對象是政府管理當局,因而有其特殊性。\x0d\x0a 二、企業資產重組的融資風險及防范\x0d\x0a 科學地預測融資風險、合理地規避融資風險,可以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謀取經濟利益。但只有確定最優的資金結構,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資風險。企業的融資過程是充滿風險的過程,而確定最優資金結構、選擇最佳融資方案,合理防范風險,是一項重要任務。如何確定最優資金結構,主要應考慮以下幾方面:\x0d\x0a (1)選擇最有利的融資方式。\x0d\x0a 企業融資方式包括內部融資方式和外部融資方式,其資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選擇融資方式時,首先應考慮內部積累,其次再考慮外部融資,通過各種數量分析方法,以資金成本為基礎,建立起接近最優資金結構的良好結構。\x0d\x0a (2)改善經營機制,努力實現借入資金變為自有資金的置換。\x0d\x0a 企業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改善自身經營機制,變獨資經營為股份制經營或集團經營。通過改制變借入資金為自有資金,既可以擴大企業規模又可以減少融資風險。\x0d\x0a (3)充分考慮投資收益不低于銀行存款利率。\x0d\x0a 企業在確定最優資金結構和進行融資時,應充分考慮投資回報率不低于銀行存款利率這一點。能夠得到投資者長期穩定的支持,是融資成敗的關鍵因素。\x0d\x0a 三、企業資產重組的運作風險及防范\x0d\x0a 對于決策風險的防范,企業應在資產重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資金實力;要充分認識企業在同行業競爭中的地位,關注影響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進行資產評估時應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以盡量減少偏差、降低風險。\x0d\x0a 對于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防范,首先應加強對公關小組成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信息意識,調動公關小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在談判過程中要注意談判技巧,講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動權;對簽訂合同中的風險,要充分利用“陳述與保證”條款進行防范,應要求被重組方作出承諾,對于虛假陳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合同中也應添加條款確保被重組方在重組方接管資產前還須承擔管理、維護資產,不得損害重組方的責任;對或有負債要充分預計,并通過協商界定雙方承擔責任的范圍。\x0d\x0a 四、企業資產合并重組風險及防范\x0d\x0a 企業資產合并重組是指企業為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而與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動。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都由合并后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來承擔。企業在合并重組活動中,有時會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抗,即目標公司進行反收購,從而給合并重組帶來風險。合并重組風險主要分為杠桿收購風險、委托經營與代理風險和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x0d\x0a (1)杠桿收購風險\x0d\x0a 杠桿收購,是指收購方以目標企業的資產和將來的現金收入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融資,買下目標企業并對其進行整頓的收購行為。杠桿收購有力地推動了企業間的資產重組,但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主要有為進行杠桿收購而發行垃圾債券,助長了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加劇了證券市場震蕩和為牟取差價、獲取暴利而進行杠桿收購,擾亂目標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造成社會經濟不穩定。\x0d\x0a (2)托管經營與代理風險\x0d\x0a 托管經營,是指企業所有者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法人財產交由具有較強管理能力、并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方式。代理風險,是指在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態下,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在目標、動機、利益、權利、責任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委托人具有因將資產的支配權和使用權轉讓給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損失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資格,即沒有足夠的自有資產作受托資產的抵押或代理人沒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導致代理風險的產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不一致而產生的代理風險;三是委托人缺乏監督代理人行為的動力而產生的代理風險;四是代理人經營不規范所產生的風險。\x0d\x0a (3)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x0d\x0a 目標公司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對潛在的和現實的購買進行積極的或消極的防御行為,稱為目標公司的反收購或反兼并。如果一個企業在資產重組時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擊,就會增加資產重組工作的難度和風險,稱為反收購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收購方進行控告,從法律上挫敗收購方的兼并意圖,同時也增加收購方的收購費用,使收購方遭受較大的損失;二是采取多種手段抬高股票價格,加大收購者的收購成本,增加收購難度;三是通過保障企業管理層乃至普通員工利益來提高收購成本。\x0d\x0a 對于杠桿收購風險的防范,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對杠桿收購的管理,使杠桿收購規范化。要嚴格控制垃圾債券發行量,限制金融導向收購,鼓勵經營導向型收購。\x0d\x0a 對于托管經營中代理風險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經營風險機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經營行為約束機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場選擇機制;五是要完善法律體系。\x0d\x0a 對于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的防范,收購方要盡量取得目標公司的信任與合作,特別是要打消目標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購行業視為惡意收購行為的顧慮,收購方應主動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尊重目標公司的利益,爭取目標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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