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分別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與我國的內資企業一樣,前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也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類型。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其實務經驗,就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項分別進行介紹。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均應當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辦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該辦法已被國務院予以廢止。
隨后,商務部辦公廳于2008年5月5日所發布了《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又于2008年10月20日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根據上述兩份文件,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所謂解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于企業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等原因,不能繼續存在而終止其經營活動,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簡單而言,解散為非破產清算的起點。
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理由存在差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據實際情況確認清算前需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則直接進入清算程序,無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
2)需要由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解散的情況有: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企業章程、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時。
3)當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一方不履行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單方提出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解散或經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當然,如果合資或者合作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商事仲裁,則,則此類企業的解散需要由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
當外商投資的公司依法解散后,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清算及公司注銷工作:
1) 依法成立清算組;
2) 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
3) 通知債權人并登報公告、登記并核定債權;
4) 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5) 整理公司資產并進行審計;
6) 清繳稅務,辦理稅務、海關登記的注銷手續;
7) 制定清算報告;
8) 辦理工商登記注銷;
9) 投資方分配剩余財產并付匯、注銷開戶銀行;
10) 辦理財政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統計登記、外匯登記、社保登記等后續注銷手續。
根據筆者的經驗,依照上述程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從提出解散申請到清算結束大約需要半年的時間,若涉及到合資、合作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則上述程序將會持續更長時間。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夠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處理流程(如提早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順利的推進清算工作,還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時間相對的縮短。
(四)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筆者近年來代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實務經驗,以下幾點問題是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程序中值得注意的事項:
1)上述第三節中所述清算程序為正常情況下的清算程序,如果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清算工作將在法院的指導與監督下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指定專業的清算公司擔任清算組成員,一般會產生高法院費用及清算組清算費用,這些費用將首先從清算財產中予以支出,因此此種方式進行清算的成本較高。
2)外商投資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公司權利機構的決議”、“提前終止合同的協議”等法定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商務主管部門一般還需要擬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一份“關于員工安置(處理)方案的說明”,企業在該份說明中應當詳細描述目前企業員工的狀態、公司解散時員工的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勞資糾紛等內容,最后擬解散的企業必須在該說明中承諾不會因企業清算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目前商務主管部門仍允許其清算組由公司權利機構決議通過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員組成,同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員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同樣可以是公司權利機構所決議通過的任何人員,比如公司聘請的律師、普通公司職員等。
4)關于員工安置問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解散時,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筆者建議,企業在進入清算程序后,不必倉促地宣布員工安置方案,而是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與員工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從而保證清算過程中,企業能夠平穩的開展各項工作,防止出現員工破壞公司財產、影響公司清算的事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相關法規
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也需要按照該規定處理。因此,外資企業的破產程序與中資企業的破產程序基本一致。
(二)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的啟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將依法進行審查,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受理。
破產案件受理后,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擬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還應當調查擬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整理擬破產企業的債權與債務;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時,擬破產企業或者債權人均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擬破產企業進行重整或者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和解。
(三) 破產清算
當擬破產的外資企業確屬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而且擬破產企業與其債權人間不能和解或和解無效,由人民法院將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將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破產管理人將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出售破產財產一般通過拍賣進行;
3、按照以下程序對債務進行清償: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3)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4、對剩余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再由管理人執行。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或者在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予以公告。
最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四) 外資企業破產注意事項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與內資公司幾乎一樣,根據筆者的經驗,整個破產程序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但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往往會采用分期出資的方式注入,若其注冊資本尚未繳納完畢,則其外國投資者必須將未繳的注冊資本繳清后方可辦理破產清算程序。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在中國經濟發展下,許多人都會選擇自己開公司,但公司沒有好好經營也會導致公司破產等現象,公司清算方面都是有我國的相關法律有所規定的,讓我們看看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1
一、公司成立后未經營的是否要清算
公司成立后,超過6個月未經營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就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申請可以撤回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其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請求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后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2
一、公司未經營能否強制清算
可以的。
以下幾類情形出現應當進行強制清算:
1、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和在非破產清算過程中,當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非破產清算將轉為破產清算。股東會會議決定解散的;
2、股東會決議由法院強制清算的;
3、公司成立的目的達不到或喪失的;
4、公司股東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的;
5、公司注冊登記后6個月內不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
6、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程序
清算組清算程序可參照自愿清算的規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債權人,催報債權;第二是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第三是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第四是分配剩余財產;第五是清算完結。
公司清算的范圍,是對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的出資不僅涉及公司存續時公司股東的權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終止時,其將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債務的根本保證。
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時候一定要核驗股東出資的真實性,并核驗公司資本的真實性。
核驗完公司的出資后,重點應當清查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清償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據。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公司未經營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強制清算的,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的話必須要經過合法的手續,這個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3
沒有經營的公司怎么注銷
1、先去注冊地國稅辦理注銷,同時可辦理工商的注銷備案。
國稅辦理注銷:
第一趟:先去領一張注銷申請表格,同時聯系公司的稅務專管員,看他需要什么需要審的材料。
第二趟:稅務專員審核通過了你提供的材料,一般就是賬目、銀行對帳單、購買的發票、納稅記錄、申報記錄。立馬去大廳提交申請表,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個電話,讓你過20個工作日聯系,這是國稅清結算部門的電話。
第三趟:一般20個工作日左右,打電話聯系國稅請結算部門,ok了就過去領四張表格,上面很多會計科目,要會計來填。填好,蓋章,到大廳去辦理,給你出具兩份注銷公函。至此國稅注銷辦完。
2、跑國稅的同時,可以跑工商的備案,尤其是有些地方有一站式辦公大廳的地方,跑一趟不容易,能多辦點事情就多辦點。
工商備案:
1.好準備工作:在工商局網站”內資企業登記相關表格下載“下載“公司登記表格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及有關事項備案)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單位辦理登記、備案,公司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等業務)”按要求填好;準備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公司股東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一份(格式去百度一下即可)。
2.去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登記,一趟就可搞定。對方會出具一分備案公函,你拿著公函去任一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發表一個注銷公告(格式去百度一下即可)。自公告刊登后45天后,再跑工商注銷。
二、公司注銷條件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注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沒有經營過的公司如何清算4
一、公司注銷時如何清算
(一)首先,對于股份制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需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二)接下來,申請人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值得一提的是,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四)接下來,需要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而后,需要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接下來,制作清算分配方案。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報股東確認。
二、公司注銷與清算的關系
按照《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清算是一種法定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履行,其目的在于解決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懸而不決的狀態,同時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依法清算是指在出現解散事由時清算義務人要及時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事宜,包括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公司財產仍有剩余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提示:這種清算并不是公司自身的內部清算,受眾并非僅是內部的股東或投資人。在清算結束后必須制作清算報告,經公司權力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三、公司注銷清算的方案有哪些
企業注銷后的清算一般分為兩個層面:
(一)企業層面,就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二)股東層面,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