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律顧問分三級評定職稱。
2、根據《企業法律顧問職稱評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評審管理機構: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擴展資料:
首先,申請企業法律顧問的主體應是已取得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并已經注冊備案。
其次就是要具備崗位必須的計算機能力、外語能力。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包括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即指律師事務所接受企業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即指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無論哪種形式的企業法律顧問,
都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但通常情況下,企業聘請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在服務范圍中會排除仲裁、訴訟,勞動爭議、投融資等專項法律服務。
(一)企業內部法律顧問
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制度起源于1997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經統一考試合格,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并經注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仍然有效并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內部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應履行的職責包括:
1、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3、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4、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6、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8、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9、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0、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11、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企業外部法律顧問
根據《律師法》(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的義務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律師接受律所指派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可參考如下表述:
⒈解答法律咨詢、為合法經營提供建議。
⒉代為修改或起草各類合同,爭取為聘方獲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最大利益。
⒊對公司所簽署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法律意見。
⒋受聘請方的委托,為聘請方作律師見證(該項內容另外收費),制作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⒌接受委托,擔任聘方的代理人,參加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尋求糾紛的公正處理,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⒍協助聘方清理債權債務、制定追債方案;受聘方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保證聘方債權的實現。(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⒎根據聘請方需要,協助聘請方開展有關法律的宣傳活動,教育員工遵紀守法,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
⒏為企業中層干部提供應知會的法律、法規及最常用的法律條款。根據聘請方需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宣講。
⒐為企業高層提供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經常性法律咨詢,向其提供有關法律信息資料, 解釋有關法律規定,為高層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⒑及時修改、補充合同,制訂出一系列公司對內、對外的標準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團各部門參考使用。
⒒清理出需要及時追款的合同業務,列出追款方式及時間表,確保訴訟時效、以保障公司、企業效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如下:
1、預測作用。法律顧問是企業規劃遠景的好參謀,可幫助規劃企業的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專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預測行為的后果使企業處于“有備無患”的良好處境。
2、咨詢作用。企業隨時可以就所遇到的問題向律師顧問咨詢。
3、策劃作用。聘請法律顧問充當代理人和直接聘請其他律師為代理人參加訴訟,其不同之處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劃訴訟程序,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在事前保證勝訴。
4、參與內部管理和合同審查等作用。為企業草擬各種規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書,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的素質,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規范化。為企業審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發生。
5、避讓和代理作用。
6、威懾作用。人與人交往出現不同的態度,是由一方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引起的。
法律顧問,即為聘請單位就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維護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律師。
法律顧問跟律師的區別:
1、律師一般是指通過司法考試,并且經過習,具備執業律師資格證,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人。這幾個條件缺一不可,有些人過了考試也拿了證,但是卻不在事務所工作,這種人仍然不算律師。
2、法律顧問概念就比較寬了,一般來說只要過司法考試就可以當法律顧問,有些法律顧問是專門應聘在企業或者單位的,這些人可以稱為專職法律顧問,屬于企業員工。
3、有些企業是與律師事務所簽定協議,由事務所的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這類顧問并不屬于企業員工,仍然屬于事務所律師。
法律分析:傳統的企業法律顧問,大多是針對企業的單一訴訟或者單項法律事務進行服務,事務一旦結束,法律顧問服務基本就會結束。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新時期的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是伴隨著企業的終生。從企業的設立、分立、合并、轉讓到最后的終止全過程當中,企業法律顧問都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八)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九)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以上各項職責,企業可按目前(1997年)實際情況和工作發展需要,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逐步履行。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以上職責由企業法律顧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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