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條件包括:資產方面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六千萬元;對總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債券余額加起來計算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盈利方面的要求: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能夠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用方面的要求:聚集的資金要投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率方面的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能比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高;規定的別的條件。公開發行債券聚集的資金,要用于核準的用途。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要符合以上的條件外,還要符合證券法等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請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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