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予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征收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為納稅人,主要包含有限保險公司與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由于股票可以溢價發行,所以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要高于其票面價值,則按照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為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采取了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于中國證券市市場來說,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1993年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22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項收入達478億元,占財政收入比重更達到3.57%。
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為政府調控市場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后半年不到的時間內,由單向征收改為買賣雙向征收6‰的交易印花稅,以平抑暴漲的股價。1991年10月,由于股市持續低迷,深圳市又將印花稅稅率下調為3‰。在隨后幾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稅,成為最重要的市場調控工具,1997年5月9日,為平抑過熱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稅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為了活躍市場交易,又將印花稅率由5‰下調為4‰,1999年6月1日,為了拯救低迷的B股市場,國家又將B股印花稅稅率由4‰下降為3‰。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對繼承、買賣、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從世界主要的股票市場發展經驗看,取消股票印花稅,是大勢所趨。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與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
當前,我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漸與世界市場銜接,特別是QFII的出臺,讓境外投資機構不斷涌入,推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印花稅稅率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于中國證券市市場,是政府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手段。以日交易量4000億計算,政府印花稅收入為4000*2*0.003=24億。相當可觀。對中國股市而言,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變化,則在于表達了政府對于股市走勢的傾向性看法。提高印花稅率,通常表示政府準備遏制股市泡沫;反之,則表示政府期望股市走高。
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種,起源于荷蘭。
1624年,荷蘭政府面臨經濟危機,統治者摩里斯打算增稅扶危解困,但又怕招致民怨沸騰。有人想出高招:生活中人們常使用契約等單據,如果對此征稅,稅源廣大。而且,人們有這樣的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有政府蓋的印,才是合法憑證。荷蘭政府在試探了民意后,確立了這項稅收。由于繳稅時是在憑證上用滾筒推出“印花”戳記以示完稅,因此被稱“印花稅”。
此稅一出,歐美各國競相效法,印花稅被歐美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征收的稅。
印花稅作為一種古老稅種,但對其存在的合理性卻一直爭執不休。該稅的支持者認為,對證券交易征印花稅可減少投機資金,因為理論上每次交易都要被征稅。這種稅收成本足可讓頻繁炒賣的人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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