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清算時清償順序是,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一、合伙企業(yè)清算時清償順序是什么合伙企業(yè)清算時清償順序是: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3.社會保險費用。4.法定補償金。5.繳納所欠稅款。6.清償債務:如果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伙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伙人提出償債請求。《合伙企業(yè)法》第63條明確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7.剩余財產的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二、合伙企業(yè)撤資如何清算合伙企業(yè)撤資的清算要按照如下流程進行:1.成立清算組。2.由清算組負責合伙企業(yè)的清算事務。3.清算組將合伙企業(yè)財產順序清償。4.公司解散。5.由會計師事務所清算報告。6.辦理工商注銷。3.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yè)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zhí)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1、全體 合伙人 組織 清算 ; 2、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合伙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yè)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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