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不明確,保證期間為原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一、擔保貸款的時效是幾年
保證責任的擔保時效為貸款到期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的延期,你作為保證人在上面的簽字,證明你認可了借款合同到期時間同時也向后延期,也就是說最后一次你在保證合同中的簽字,從該合同到期日期開始起算2年之內,均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另外,關于承擔保證責任催收通知書是否簽字,這要看信用社能否提供催收送達的證據,如果有,并得到的采納,同樣可以作為擔保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二、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幾年
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擔保包括以下形式:
1、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鄭陵扮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法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喊灶三人為抵汪返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三、五戶聯保擔保人多長時間過擔保期?
一般來說,五戶聯保是五戶申請人組成的聯保小組,不需要其他的擔保,由小組成員互為對方擔保。其有效期最長是2年,最高貸款額度為5萬元。
四、擔保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擔保有效期是三年的時間應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擔保人在債務期滿之后的三年內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的,當然這主要指的就是連帶責保證,如果是一般的保證的話,那么會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擔保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后的三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并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三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擔保貸款風險管理是需要對于擔保人需要承擔的一些責任進行嚴格的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風險的發生,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分為兩種:(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決定貸款的償還。二、擔保貸款風險是什么?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抵押權是基于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或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它在行使順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后。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例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從而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有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的法律義務,以確保抵押對貸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實有效和充分地發揮。實踐中銀行貸款抵押審查業務操作問題眾多,風險巨大。較突出的問題和風險主要有:一是權屬錯位懸空貸款債權;二是抵押物價值高估直接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權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對貸款風險狀況形成重大影響。3、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實踐中,簽約與抵押登記方面存在的突出風險主要有:一是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的風險;二是應登記而未登記或可不登記而未登記的風險;三是重復登記的風險;四是貸款借新還舊或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中的風險;五是房地產抵押中的“兩證”風險。4、貸后抵押管理中的風險。因抵押權是抵押標的物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有效設置抵押并發放貸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實物存續形態、價值形態和抵押權權利維護等因素對抵押權的實際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響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臨大量風險。貸后抵押管理實務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與法制觀念淡薄而隨意處置抵押物的風險;抵押物滅失的風險;抵押時效喪失的風險;抵押被非法裁定為無效的風險;企業改制中“債權隨資產走”原則和“除權期”規則適用的風險。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擔保的有效期限是非常的重要的,有些擔保可能會面臨著一定的時效問題,但是不同種類的擔保的訴訟時效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說年代責任擔保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時間。
法律分析:關于保證合同的起算時間,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作出明確的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因當事人約定的時間不同而不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是保證合同生效后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的某一個時間,或者是主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但應當注意的是,保證期間的屆滿日不得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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