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仲裁制度
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將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但兩者只能取其一。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提交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提起訴訟,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將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當事人可以約定提交仲裁的具體事項。
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三、獨立仲裁制度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庭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四、專家仲裁的特點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都是來自經貿、法律、科技等社會各方面的專家、學者或者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實際工作者,具有很深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社會威望。
五、便利迅捷的特點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六、保密原則
未經當事人雙方同意,仲裁不公開審理,且參與仲裁的各方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七、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符合國際慣例的特點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貿易國家在內的一百三十多個國家的承認與執行,當事人能夠非常便利地到外國申請承認與執行我國仲裁機構所作的涉外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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