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 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 債務 、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可見,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傭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 刑法 》的懲罰。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一)商業賄賂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一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1款對于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于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也是經營者的行為。(二)商業賄賂的客體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一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一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三)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賄都是出于自愿而進行的行為。(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不管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把賄賂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即構成商業賄賂的行賄)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為。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屬于行為犯。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商業賄賂罪立案標準
一、商業賄賂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商業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五千元,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十萬元。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2、客觀要件。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受賄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商業賄賂的含義及其危害與構成要件
是什么啊? 很長 你要有耐心
現代社會是商業化社會,商業活動十分繁榮。在這繁榮背后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商業競爭異常激烈。經營者為爭奪商業資源、搶占市場、獲取商機或者高額利潤等,往往不惜一切手段,甚至采用賄賂等不正當交易行為。從實踐看,目前商業賄賂滋生蔓延,已成為商業交易包括貿易、服務和投資等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增加交易成本,影響企業競爭力乃至國際形象,還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韻溫床。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有效地防治商業賄賂現象,對于規范市場秩序,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維護公平競爭規則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然而,要取得治理商業賄賂的預期成效,首要的是加強研究商業賄賂含義及其基本特征等問題,然后才能找準目標,采取有力對策。
什么是商業賄賂?這是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比較多、也是爭議和分歧的一個熱點問題。早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就從經濟立法上對商業賄賂問題進行規制。1980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指出,競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進行,不得弄虛作假、行賄受賄。198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53條明文禁止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轉包漁利、非法轉讓、行賄受賄。198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準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向上級機關、有關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饋贈”現金或實物,不準以低于國家規定價格或象征性收費辦法向其“出售”各種物品。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根據國家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必須按照財政制度全部列入單位收入,除國家另有明文規定的外,不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個人在國際貿易等活動中根據國際慣例收取的回扣,必須按照財政制度全部列入單位收入,不準歸個人所有。但對于什么是商業賄賂,如何界定商業賄賂的內涵和外延等問題,當時并沒有涉及
通常認為,我國從立法上第一次明確提出商業賄賂問題的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部法律第8條對商業賄賂問題作了規定,該法條的主要內容包含三方面:一是對商業賄賂作出禁止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二是明確了回扣的法律性質。即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回扣作為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表現為行賄和受賄兩種方式,其本質特征是“賬外暗中”進行。所謂“賬外”,即不人正規的財務會計賬冊、報表;所謂“暗中”,即不在合同、發票中明確體現,的是為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三是明確規定了經營者讓利、給付中介費用等正當交易行為。即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該項內容明確了回扣與折扣、傭金的法律界限。盡管如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明確界定商業賄賂的含義。
為保證行政執法部門能夠具體操作適用,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業生活中切實得以實施,1996年1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發布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從行政規章層面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商業賄賂的含義,即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其中,這里的“經營者”是指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從上述規定可知,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當交易行為。商業賄賂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1.商業賄賂性質上是一種不正當交易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范疇。
2.商業賄賂行為者主觀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為,過失不能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受脅迫而為屬于被勒索性質,也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的目的和動機是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獲取不正當利益,如高價出售商品,推銷偽劣商品,引誘對方簽訂交易合同等。深究之,最終目的則是為爭奪商業機會、掠奪商業資源、搶占市場或者獲取高額利潤等
3.商業賄賂形式上主要表現為通過秘密的方式,給予或者收受對方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優惠,或者附贈現金或物品等。這些利益包括現金回扣,提供出國考察、免費旅游或度假、三屋裝修、高檔宴席、色情服務,贈送昂貴禮品,解決子女或者親屬人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刁關單傅或者有關人員既不向其領導或者其他人員報告,其行為又違反了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
4.商業賄賂主體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營組織和個人,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其中,這里的個人既可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5.商業賄賂直接破壞公平交易規則、商業誠信和商業道德,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腐蝕公共權力,滋長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
針對商業賄賂活動滋生蔓延態勢,我國立法機關早在1995年就考慮運用商業賄賂行為犯罪化的政策和策略,從刑事法律上對嚴重商業賄賂活動進行規制。1995年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的受賄犯罪活動進行規制和懲罰。同年6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商業信貸活動中的受賄犯罪進行規制和懲罰。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吸收了上述兩決定的相關內容,在第163條、第164條和第184條分別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罪及其罪狀和法定刑;在第385條、第387條、第390條、第391條至第393條分別規定了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及其罪狀和法定刑。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刑法第163條、第164條和第184條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后六種犯罪由檢察機關管轄。需要注意的是,商業賄賂的核心本質是賄賂,這類犯罪雖然發生在商業活動中,但往往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密切相關。通常所稱商業賄賂犯罪,就有大量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業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賄賂犯罪,實質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要形式。當然,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同商業賄賂犯罪是不能劃等號的。從刑法學角度講,商業賄賂犯罪不是單獨的一個罪名,充其量是一類犯罪的統稱,因而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我國刑法第八章明確規定了貪污賄賂罪,其中涉及六個賄賂犯罪。這些犯罪既有個人犯罪又有單位犯罪,既有受賄犯罪又有行賄犯罪。在認定處理時,如何定性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而不必考慮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犯罪的問題,觸犯哪個法條就定哪個罪。至此,我國從民商事、行政和刑事等方面全面構筑起防治商業賄賂的法網,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規則和市場秩序,促進了市場經濟建設。 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和組織都比較重視從法律上對商業賄賂進行規制。《英聯邦促進良好管治和打擊貪污腐敗原則框架》,將商業巨頭向高級別政客或政府官員支付大量資金列為重大的腐敗,并相應地將較小的、重復向政府官員支付錢財以便避免遲延。加塞或在控購市場上獲取物品的行為列為輕微的腐敗。歐洲理事會于1999年制訂的《反腐敗刑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在商務活動中私人部門的主動受賄和被動受賄行為及其處罰等。鑒于行賄行為已是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包括貿易與投資活動中普遍存在的現象,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97年制訂了《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強調所有國家在國際商業交易活動中都負有反行賄責任。國際商會于1999年修訂的《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的勒零和賄賂的行為準則》,肯定了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商業社會相互協助和支持以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的勒索和賄賂所取得的成效,并強調國際組織、各國政府以及各國內的和跨國的企業采取行動,以實現國際貿易領域更高透明度的目標。《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5條、第16條和第2l條分別規定了賄賂本國公職人員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二戰后,美國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資本輸出國,國內許多大企業都發展成為子公司與分公司遍布全球的跨國公司。這些公司在海外通過同東道國政府官員的腐敗結合獲取非法利益,進而沖擊了美國國內的資本市場,引起民眾的擔心。為規范本國公司的從商活動,重建商業系統的信心和跨國經營商業道德,美國于1977年頒布了《海外反腐敗法》,明確規定本國公司禁止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同時要求母公司及基子公司都要依法行事,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會計體系,跨國公司中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獨立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為也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商業賄賂對象包括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的含義是什么 商業賄賂行為的基本內涵 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有關規定,商業賄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務)活動中,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爭取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收買客戶的雇員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包括商業 行賄 、商業 受賄 、介紹商業賄賂等方面。賄賂的對象,一般是對方單位或個人,包括對購銷商品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商業賄賂的特點 1、隱蔽性非常強,表現形式多樣化。商業賄賂是一種人所共知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了掩蓋事實、逃避追究,賄賂過程往往十分隱秘,基本上都是行賄、受賄雙方“一對一”進行,既沒有旁證也沒有書證、物證。除了直接送錢、送物,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有的還假勞務費、補貼、服務傭金、提成獎勵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形式,變換手法實施商業賄賂。同時,由于受賄方和行賄方都能從中獲取各自的利益,行賄方通常都不主動向司法機關舉報。如我局破獲的 應城市 某化工企業高管受賄案,就是行賄方以勞務費、補貼的名義給予該化工企業高管財物。因此可以看出,商業賄賂案件同 貪污 、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顯具有發現難、突破難、認定難的特點,隱蔽性非常強。 2、行業特點鮮明,發案領域廣泛化。從全國范圍來看,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短缺、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激烈、管理不夠規范的部門、行業和領域,往往容易成為商業賄賂的高發部位。過去商業犯罪多發生在企業等經濟部門,而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已向權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門不斷蔓延,以往較少發生賄賂犯罪的 教育 、農業等部門,此類犯罪也在不斷增多,且已經滲透到經濟領域的各個環節,犯罪領域日益趨向廣泛化。 3、窩案串案突出,犯罪人員復雜化。近年來,商業賄賂犯罪呈群體性趨勢,行賄人向多人行賄的窩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從我局破獲的商業賄賂案件來看,違法犯罪涉及的人員較多,成份復雜,既有領導,也有中層干部及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而且連續作案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有的是連續幾年都送給個人財物。如2014年我局破獲的應城市某化工企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窩案中,多家提供工業原料的 公司 從有業務往來開始就一直在交易中給予“回扣”,該案涉案的人員有廠長、經理、技術部長這些有一定權力能管到原料這塊的人員。 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詳細的咨詢,網將為您提供周全的律師服務。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一)商業賄賂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一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1款對于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于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也是經營者的行為。(二)商業賄賂的客體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一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一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三)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賄都是出于自愿而進行的行為。(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不管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把賄賂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即構成商業賄賂的行賄)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為。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屬于行為犯。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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