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
行紀人在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并不需要說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無需知道委托人是誰、信用如何.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紀人自己承擔,并不對委托人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特征使其與代理相區別,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其直接后果亦歸被代理人承受.
2、行紀人受托出售或者購入的物品歸委托人所有
無論是委托人交給行紀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紀人為委托人購入的物品,其所有權均歸屬于委托人,風險責任也由委托人負擔.
3、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行紀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均收取報酬,委托人和行紀人在合同中均負有義務,故行紀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民法典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通過本文小編的整理分享,大家了解了吧,對于行經合同,大家覺得小編的理解是否正確呢?歡迎大家留言,我們可以共同學習,共同探討,以求進步.感謝大家,我們下期再見.
行紀合同怎么讀?
《合同法》中的“行紀合同”的“行”字讀什么音?hang 2聲。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一般有范文,讀的時候要關注是否包含以下要素:
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條)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托物的義務。如果因委托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托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于行紀結果,委托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并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行紀合同的義務
一、行紀合同是什么 (一)行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人從事貿易活動并將該貿易活動的利益移轉給該他方,而他方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 2、行紀合同是以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為內容的合同,因此行紀合同從本質上來講是委托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 3、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 4、行紀合同是諾成性、雙務、不要式合同。 二、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一)行紀人的義務 1、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2、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若因為行紀人的過失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擔然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 3、依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義務,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4、差價補償義務與報酬增加請求權。 (1)差價補償義務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2)報酬增加請求權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通過協商仍然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委托人不及時受領標的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三)行紀人的介入權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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