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
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于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未屆清償期債權可以視為到期債權,依法抵銷;
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
申請法定抵銷的流程:
1、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用于抵銷的債權債務均須成立于破產宣告之前,債權應經過申報確認,必須在破產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誤破產程序進行;
2、抵銷必須由債權人主動向清算組提出行使,清算組或破產人方面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因抵銷權作為債權人的一項權利,是可以任由其行使或放棄的,而清算組主動提出抵銷,將使破產財產減少,客觀上對多數破產債權人不利,與清算組應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活動的職責不符;
3、債權債務抵銷申請程序由雙方協商確定,債權債務抵銷生效的條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是互負債務并且互相債權的關系,在雙方互負債務的情況下,給付的種類是相同的,還有就是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消。
綜上所述,法定抵銷須兩人互負債務,是對待之債,可供抵銷之用;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如都是貨款,如一方是勞務,一方是貨款,則不能抵銷;必須已經到期;破產案中無需到期;必須是可以抵銷的債務。法定抵銷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請,但實踐中更多的是破產案件中的法定吊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破產抵銷權的定義
破產抵銷權,是指對于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
各國破產法均對抵銷權有所規定,例如,日本破產法第98條規定:“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的當時對破產人負擔債務的,得按破產程序予以抵銷”。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53條也規定了抵銷。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抵銷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負有債務的債權人被允許其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其對債務人債權,以使得他沒有抵銷權的債權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債務人股東抵銷權行使范圍限制。
債務人股東不能以其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主張抵銷,因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形成的是公司用于其獨立經營并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根據公司資本充實的基本原則,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如允許股東將其本應按比例清償的破產債權與欠繳的出資抵銷,實際上是允許股東不足額出資,不僅違反資本充實原則,也會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同時,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也屬禁止抵銷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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