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擴展資料: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 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注意事項: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
對于假酒,工商局可以沒收、罰款,嚴重者判定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產品,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1、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4、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資料拓展:
1、個體工商戶孫亞東于2016年元旦后,購進了標有牛欄山、五糧液、劍南春、國窖商標的白酒共計213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假酒,這批白酒沒有發票或收據,也不能說明提供者。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市工商局順義分局沒收了所有侵權白酒,并對當事人處罰款20萬元。
2、市工商局商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工商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辦案過程中,有自由裁量權,處罰是嚴格依法依規,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結合依據的法律法規做出的處罰。按照《商標法》規定,有經營額的按照5倍以下罰款,沒有經營額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
資料來源:人民網《工商局通報"雙打"典型案例 213瓶假酒換20萬重罰》
刑法具體的分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對應食品、藥品、化妝品、種子等特殊產品罪名,因此對應的罪名及處罰為: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四、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五、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七、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罪名及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一、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二、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至148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于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于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于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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