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直接代理有哪些類型(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03 17:01:20

代理的種類有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種類: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立生代理權的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代理分為幾種類型

法律主觀:

代理 的種類劃分方法: 1.以代理權限范圍為劃分。 2.分標準的代理行為劃分。 3.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 根據代理權限、代理行為、代理人可以劃分成一下幾種: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4.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5.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6.本代理與復代理。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法律客觀:

代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其中最重要的分類方法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的不同,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托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托代理發生的根據。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并不是一種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委托書只需要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系。所以,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托代理權就成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職務關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也能產生委托代理授權。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征。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準則,本著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3)指定代理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劃分,是以代理權限范圍為劃分標準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即其代理權沒有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進行的民事活動。因此,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者總括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權限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如超越權限范圍,便會發生越權代理,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別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樣可以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而只能進行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所以也成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三)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一種劃分方法。其劃分依據有兩條:一是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是以誰的名義,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代理人自身的名義;二是代理行為后果的歸屬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還是先由代理人承擔然后轉移給被代理人。(四)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可以將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其單獨行使的,稱為單獨代理,或稱為獨立代理。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權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稱為共同代理。(五)本代理與復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為代理行為為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本代理,也稱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復代理,也稱為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稱為復代理人。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有哪幾種

  代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其中最重要的分類方法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的不同,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產生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委托代理的規定,明確使用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等術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把授權行為作為委托代理發生的根據。
  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并不是一種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權委托書只需要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系。所以,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托代理權就成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職務關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也能產生委托代理授權。
  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準則,本著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又不能通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理其事務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應由依法對他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單位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的劃分,是以代理權限范圍為劃分標準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即其代理權沒有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進行的民事活動。因此,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者總括代理。
  特別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權限范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如超越權限范圍,便會發生越權代理,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別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樣可以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而只能進行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所以也成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一種劃分方法。其劃分依據有兩條:一是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是以誰的名義,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代理人自身的名義;二是代理行為后果的歸屬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還是先由代理人承擔然后轉移給被代理人。
  (四)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可以將代理劃分為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其單獨行使的,稱為單獨代理,或稱為獨立代理。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權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稱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與復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親自為代理行為為劃分依據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親自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本代理,也稱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實施代理行為的,稱為復代理,也稱為再代理、次代理或轉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稱為復代理人。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