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金融公司(證券、期貨、股票)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非常復雜,難度很大個人建議就不要考慮了
倒是證券咨詢機構的設立還是有可能的,但是請注意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不能從事證券咨詢業務的,不要與證券咨詢機構相混淆 :
下面介紹一下幾個類別的公司設立條件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第一,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證券管理部門(省級證監局,直轄市也有證監局)提出申請,地方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后,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地方證券管理部門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后,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并將批準文件抄送地方證券管理部門;
第三,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提交審批的文件包括: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公司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迅地址和傳真機號碼;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
1、設立《證券法》第122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于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絡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三)有十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并能確保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四)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
開一家證券公司需要那些資格和手續?
請高人指教,在下先謝了!! 至少5000萬元注冊資本,固定辦公場所、有一定數量證券從業人員。到工商、稅務、證監局辦理相關手續就,還要有保薦人保薦以及主要出資股東達到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工商、稅務、證監局,包括還要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比一般公司成立麻煩的多,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都比較嚴。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三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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