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
第八條組織開展期貨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誠信評價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誠信監督。
第九條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制定期貨業行為準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開展投資者保護與教育工作,督促會員加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二條受理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十四條制定并實施期貨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開展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自律管理,提高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收集、整理期貨相關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促進業務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開展期貨市場宣傳,經批準表彰或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委托以及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一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員由普通會員、特別會員、聯系會員組成。
普通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組織開展期貨交易活動的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以及組織開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期貨等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機構經協會批準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四條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并,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并、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由普通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
普通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會員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期貨公司的理事代表應當是公司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后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期貨業內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
(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未經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批準,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并在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
第五十五條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
(經2011年5月20日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SFAGD。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由廣東省轄區內(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依法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自愿組成的證券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投資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國家對證券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和全國實行集中統一的自律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期貨業地域性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與證券期貨行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恪守誠信,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動證券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4樓(郵編:510623)。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自律管理。貫徹落實全國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制定并監督實施地域性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教育組織會員執行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廣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條 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和各種文體活動;組織開展證券期貨業之間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建立會員、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第十二條 組織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守法合規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宣傳證券期貨市場,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四條 建立網站信息共享平臺,收集、整理、提供證券期貨信息、資訊產品,編輯電子刊物;組織開展證券期貨研究,推進行業業務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廣東證監局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只吸收證券、期貨行業的經濟組織加入,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
(四)在廣東轄區內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八條 經批準在廣東省設立的其他證券、期貨社團組織;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境外證券、期貨機構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以特別會員身份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
在廣東省轄區內注冊的法人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營業機構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本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其程序是:
(一)擬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本會秘書處核實登記材料;
(三)經理事會通過;
(四)由本會批復入會申請并發給會員證;
(五)繳納入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他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本會規定提供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的義務與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向廣東證監局通報;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2000元人民幣;
(二)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7000元人民幣;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人民幣。
新入會會員除按以上標準繳納年會費外,還須繳納一次性入會費100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會員申請退會、并經理事會批準;
(二)會員注冊地轉到廣東省外;
(三)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由會員組成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本會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決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半數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組成成員:會長、副會長、全體理事。理事會為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本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需要,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證券期貨行業工作經歷五年以上,并具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熱愛本會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五)提名秘書長,在理事會通過;
(六)聘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會長職責;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預決算;
(三)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提名聘請國內外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準;
(七)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活動和服務;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列》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政府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的服務性合法收入可由本會秘書處酌情處理,主要用于彌補辦公經費及專職員工的福利補貼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其他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三分之一”、“半數”“三分之二”等數字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 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
依法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有關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協會設特別會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地方性證券社團組織等有關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十七條
特別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
(二)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特別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自愿交納會費。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制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準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后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并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進行會員注冊登記并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愿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并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并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后,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后,報民政部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