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簡單來說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而不是一個人,而現實生活中又往往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依據《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法定代表人與是否是股東沒有關系,但必須是本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才能擔任。2、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個確定的自然人擔任,公司章程不得規定由董事會或者經理班子集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并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5、因經濟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刑滿之日起5年內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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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個人,而法人則是組織,像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并無直接法律定義,通常用來指法人單獨授權行使某項具體職責的個人。法定代表人是經過工商登記的,行使職權不需要法人授權,而法人代表沒有工商登記,需要法人另行授權,超出授權范圍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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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點給大家講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關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機關,在人格上是同一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 ,對于法人的所有事務均于關注、指導、監督,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并非勞動關系,而是代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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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再來細致的講一下他們的法律意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我國依法定程序設立,有自己的名稱,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擁有必要的為自己所有或依法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都是法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另一重要的民事權利主體,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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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起訴,應訴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組織,其主要行政負責人是這些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單位的正職行政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經理等,有的單位沒有設立正職行政負責人,主持工作的副職行政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如副廠長,副經理。沒有明確正副職務,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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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則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簡稱。按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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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其訴訟行為由法定代表人實施。但法定代表人本人不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該法人本身。法人的一些經常性和一般性民事訴訟活動,則可以通過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律師或經過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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