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律師在執業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會見、通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出庭、參加訴訟,并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中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6.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享有當事人委托或授權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權獲得各種訴訟文書的副本,以承辦案件。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一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送禮或者行賄,不得授意或者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奪業務;
10.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30/163248100.jpg
法律分析:律師的義務為:
1、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見
2、草擬審核法律文書
3、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
4、在委托權限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的職責為:
1、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泄露當事人隱私
2、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辯護
3、不得實施雙方代理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5、不得與他人串通危害代理人利益。
6不得違規會見法官、檢查官和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一、律師的職責
1.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的義務: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3.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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