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監外執行是對應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因有某種法定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而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刑罰的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在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哪些條件可以監外執行
法律分析:
1、前提: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還在執行過程中。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經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其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安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處管制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于開放性的刑罰,即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對其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暫予監外執行的必要。
2、具體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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